2022年下半年,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简称“ISSB”)在其所发布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草案和《气候相关披露》草案的征求意见期结束后,对范围三披露要求等重要事项进行了重新审议。范围三的碳排放,是指企业在“范围一”(直接排放)和“范围二”(间接排放)之外的间接碳排放,主要来源于企业价值链上下游活动的碳排放,其测算难度大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
2022年10月和12月,针对“气候相关披露”中范围三的测量方法和信息披露问题,ISSB进行了多轮表决,并在多个方面达成了一致。ISSB提出范围三碳排放数据的测量要求信息提供者使用合理的测量方法,尽量采用现成的数据进行测量,以降低数据取得成本。为此,可优先使用可直接计量及验证过的数据。确定范围三碳排放数据披露的豁免期和其他宽限措施。ISSB要求在“气候相关披露”生效后一年时间内,可以豁免披露范围三碳排放数据。当企业从其价值链中的实体获得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报告周期与其自身报告周期不一致时,允许企业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包括与其报告周期不一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允许企业在“发生重大事件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再重新审查应当披露的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范围,而无需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评估。制定金融行业的范围三碳排放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的排放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第15个类别。ISSB明确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三个金融行业披露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量(financed emission),并对所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披露的颗粒度等部分技术细节进行了规范,但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排放强度,且不再强制要求对投资银行和经纪业务的“协助融资排放”进行披露。
中国政府部门高度关注ISSB在可持续信息披露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最新动向,并积极参与ISSB的办公室设立申请和相关活动。2022年7月,ISSB两份草案收到的1300多份反馈意见中,包括了来自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22年12月29日,ISSB发布公告称,已与中国财政部签署谅解备忘录,决定在北京设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办公室,将作为亚洲利益相关方参与中心,主要专注于领导和执行ISSB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战略,并为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企业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