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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灼见
自愿碳市场

CCER 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市场接轨的 必要性和路径初探

摘要: 推动我国CCER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市场接轨,有助于提升我国碳信用市场在国内外的认可度,促进市场供求高质量扩容;提升我国碳减排机制和碳市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帮助香港扩大绿色金融市场创新和国际影响力。我们建议,应该启动CCER市场与国际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的正式沟通,争取获得国际标准机构认可,同时着手准备在香港建立碳市通(Carbon Connect)机制,让国际投资者通过香港投资于CCER产品。

一、CCER接轨国际自愿碳市场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市场与国际标准和投资市场接轨,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如果全球主要自愿碳市场机制(包括CCER)都能获得一个公认的国际标准组织的认可,将可能成为国际碳市场高质量扩容的最大动力。目前就这一全球规模不大的自愿碳市场而言,由于标准不一被分割成为零零星星的市场。由于投资者不可能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去研究、识别每个机制和方法学的质量和诚信度,大多数潜在投资人不敢投资于难以保证质量的碳信用项目。因此,从需求方来看,缺乏统一的标准已经成为市场扩容和发挥更大影响力的主要瓶颈。从供给方的角度来看,由于各市场的标准参差不齐,一些标准没有获得全球认可,部分开发减排项目的业主也不敢参与,担心按某一标准开发之后未必卖得出去或卖得出好价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统一标准也对市场供给构成了严重约束。这是为什么目前全球自愿碳市场的规模很小(年交易量 20 亿美元左右),与其理论上的潜力相差数百倍的主要原因。

第二,CCER 市场与国际接轨,可提升中国碳减排努力和碳市场在国际社会的认知度、影响力和话语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部分由于中国碳市场的封闭性、缺乏金融属性(导致缺乏流动性)、产品创新不足(如缺乏衍生工具、缺乏自愿减排市场工具等)、与国际社会沟通不畅、国内碳价远低于发达市场碳价等因素,国际社会对中国没有充分利用碳市场机制推动减碳颇有微词,也有人认为中国碳市场的产品质量和诚信存在问题。如果 CCER市场能够率先启动与国际接轨的进程(碳配额市场的对外开放由于其复杂性,可以稍后跟进),将以很小的成本打开中国碳市场对外开放的窗口,通过引入一批国际投资者的参与,改变我国碳市场长期封闭运行的国际形象。另外,由于我国 CCER 的潜在市场规模领先全球,通过参与国际市场,我国有望在全球自愿碳市场领域成为互联互通领域的先行者,有望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合作发展自愿碳市场,建立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第三,在寻求 CCER 机制获得国际认可的过程中,我国减排量品质可以进一步提高。CCER 若能成功接轨国际自愿碳市场,这意味着其产生机制得到国际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促使 CCER 相关的审核标准进一步提高,促进减排量品质的进一步提升。目前由于国际买家掌握减排量选择的主动权,产自中国的减排量并不具有特别的竞争力。而历史上我国的 CCER 相关机制也曾因“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停实施。尽管新的 CCER 机制重启后,减排方法学等标准进行了重新制定,但国际上对 CCER 的产品质量并不了解。而 CCER 若能得到国际认可,意味着 CCER 产品得到国际标准机构的背书,打消需求方对于 CCER 品质的顾虑,也可有效地回击对 CCER 品质的质疑,提高 CCER 的国际地位。

第四,通过引入国外 CCER 需求方,可以为中国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建立 CCER 的国际接轨通道,可以增加外资等需求主体,扩大资金来源,维持乃至逐步提升减排量价格水平,有助于支持更多减排项目的开发,激励相关绿色低碳技术的突破,产生示范效应,促进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规模的扩大。

第五,CCER 接轨国际自愿碳市场,也可以推动我国强制碳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中国碳配额履约中 CCER 的抵销机制,为中国自愿减排市场和碳排放配额市场间建立了连接。我国自愿碳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通道建立后,碳配额市场也与国际市场建立了“间接”的联通机制。类似其他互联互通机制,国外机构等投资者进入后,会体现其自身的交易习惯,促使中国碳市场的监管规则、运行机制、产品创新模式、第三方服务等方面逐步与国际规则对接。

第六,对香港来说,建立为 CCER 互联互通的碳市通(Carbon Connect)可以提升香港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目前香港已经在港交所启动了 Core-Climate 交易平台,促成了一些 VCS贴标的碳信用产品的交易,但由于没有自己的标准和独有的供求来源,交易量有限,国际影响力也难以提高。如果建立了碳市通,香港就成为了全球潜在最大自愿碳市场的国际通道(在相当长时间内是唯一国际通道),香港将成为中国 CCER 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推销员”,可以为香港建立相关的专业服务能力提供动力,提升香港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作用与地位。

二、如何推动CCER与国际标准趋同

为了应对全球自愿碳市场标准不统一、质量和 诚 信 度 难 以 得 到 保 证 的 问 题, 两 年 前 全 球 已形成一个称作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简称ICVCM)的自愿碳市场标准制定机构,该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编制并推动落实一套适用于全球的自愿碳市场准则。ICVCM 于 2023 年 7 月推出了称为《核心 碳 原 则 》(Core Carbon Principles, CCPs)的十条原则,以及评估各自愿减排机制及相应方法学是否符合这些原则的评估框架 (Assessment Framework)。CCP 的这些原则基本上是全球共识,但是比现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自愿碳减排机制的具体标准在某些方面要求更高一些,更严一些。最近,ICVCM 已 经 应 GS、VCS、CAR 和 ACR 等自愿碳市场机制的邀请,开始评估这些机制是否符合 CCP 的要求,并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宣布一批机制和方法学符合 CCP,将其称为 CCP-Eligible 的机制和方法学。在 ICVCM 与这些机制的沟通过程中,这些机制已经同意按 ICVCM 的意见,对部分不符合 CCP 要求的规则进行修订。

关于我国碳市场的国际互联互通,笔者认为我国碳市场在短中期内有希望跟国际市场连接的是CCER。中国 CCER 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最简单的路径是跟 ICVCM 进行有效的沟通,争取它认可中国 CCER 机制的标准和方法学,这样 CCER 就变成全球投资者都有可能接受的减排量,从标准、诚信、质量等角度提升全球投资者对 CCER 的信心。

对照 ICVCM 的工作思路及其提出的《核心碳原则》(CCP),我们可以先就 CCER 作为一个机制的规则(CCER 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其 “造林碳汇”和“红树林营造”等碳汇方法学与 ICVCM开展正式沟通,争取启动 ICVCM 预评估。此外,CCER 标准及两个方法学中部分内容可能需要进一步说明调整或与 ICVCM 沟通。

在沟通之前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在若干领域 CCER 规则与 CCP 之间的潜在差别,并准备好应对预案。例如:(1)CCP 关于保障且利于可持 续 发 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nefits and safeguards) 的 原 则。(2)CCP 的 额 外性(Additionality) 原 则, 即 如 果 没 有 碳 信 用 收入所产生的激励,这些具有减排或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活动就不会发生。(3)CCP 持久性(Permanence)原则,要求减排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或消除应是永久性的,存在逆转风险的项目的监测和补偿期至少为 40 年。

三、通过香港建立CCER与国际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仅仅让 CCER 机制的标准和方法学得到国际认可还不够,还得有交易通道,才能让外国投资者能进入中国市场买到 CCER 产品。这方面,可以借鉴股票通、债券通等互联互通机制,就是说我们不全打开国内市场,而是只打开一个口子,让外国投资者通过这些特殊通道可便利地买到中国的股票和债券。

我 们 可 以 设 计 一 个 称 为“ 碳 市 通(Carbon Connect)”的机制,让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香港投资于 CCER 产品,类似目前已有的各金融产品的“北向通”。这方面中国香港已经帮助建立了债券通、股票通等机制,他们也熟悉与内地各个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如何协调等。参考已经建立的互联互通机制与模式来构建碳市通,技术路径应会比较顺畅。港交所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与北京绿交所一起共同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 马骏为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香港绿色金融协会主席、北大国发院兼职教授、ICVCM理事会成员。

作者 吴明华为北大国发院宏观与绿色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专员。



本文原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七期(完整版季报链接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本文版权为作者、北大国发院以及宏观与绿色金融实验室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