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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

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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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气候变化、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等术语热度不减,成为脍炙人口的用语。与这些时髦用语相伴而生的是“漂绿”现象的泛滥。“漂绿”(Greenwashing)是从英文的whitewashing(漂白)衍生而来的。“漂绿”是指企业和金融机构夸大环保方面的付出与成效的行为,在ESG报告中对节能减排等环境信息进行言过其实的披露。


一、ESG报告“漂绿”的表现形式

在企业界,对碳排放相关数据和披露进行漂洗成为“漂绿”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此,Soh Young In和Kim Schumacher《碳洗:与碳数据相关的一种新型ESG漂绿》(2021)一文中,将企业在碳排放方面的“漂绿”概括为十种表现形式:(1)存在脱碳计划与脱碳举措相脱节现象;(2)释放对于降低企业总体碳足迹无关紧要的信息;(3)选择不充分、不完整、不一致的碳排放计量方法;(4)制定模糊不清的碳排放指标;(5)过度依赖碳抵消;(6)碳排放报告缺乏重要量化披露;(7)选择性披露;(8)碎片化披露;(9)对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和计算缺乏内部治理和数据鉴证机制;(10)缺乏对碳排放数据的独立验证。

在金融界,“漂绿”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1)在绿色金融发展的宣传上夸大其词,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绿色基金缺乏严格的界定,造成横向可比性极低,许多冠以绿色金融名号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名不副实;(2)夸大绿色金融的环保绩效,或环保绩效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撑;(3)言行不一,从事有悖于ESG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投融资业务。


二、ESG报告“漂绿”的外因与内因

ESG报告“漂绿”现象日益突出,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一)“漂绿”的外因分析

      ESG报告“漂绿”的外因主要包括利用制度安排缺陷、迎合评级机构偏好、满足绿色融资需要、改善企业环保形象等四个方面。

1.制度安排缺陷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有机可乘。突出表现为:(1)ESG报告标准(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国际组织发布的ESG报告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和金融机构往往进行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2)ESG报告迄今仍停留在自愿性披露阶段,企业和金融机构选择不披露或少披露经营活动及其价值链对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3)ESG报告尚未引入强制性鉴证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不受外部制约,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数据失实,环境绩效被夸大;(4)绝大多数国家尚未针对ESG报告“漂绿”进行立法,“漂绿”不受惩处或违规成本极低。

2.ESG评级机构偏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指明方向。ESG评级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高ESG评级往往能够带来积极的股价影响或更好的融资机会,而低ESG评级则会拖累股价或增大融资难度。迎合ESG评级机构的偏好,按图索骥式的ESG报告应运而生。按照评级机构公布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编报ESG报告以尽可能获得高ESG评级,成了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追求的目标。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背离了增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生态环境的ESG理念。

3.绿色融资需求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提供刺激。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气候风险敞口并倡导经济社会低碳发展,大幅压减对“棕色”企业的贷款和投资,增加对“绿色”企业的贷款和投资。企业为了获得绿色金融机构的青睐、增大绿色贷款可获性和降低资金成本,“漂绿”ESG报告的动机强烈。

4.改善环保形象的需求使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漂绿”趋之若鹜。环保不作为、环境不友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产品和服务容易遭到抵制。一些“棕色”企业和绿色金融发展滞后的银行和基金利用信息不对称,对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或者粉饰和夸大其环境绩效,为其产品和服务贴上绿色标签,以降低其产品或服务遭受抵制的风险。

(二)“漂绿”的内因分析

ESG报告“漂绿”的内因主要包括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数据基础不扎实和伦理氛围不浓厚等四个方面。

1.气候相关治理机制不健全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肆无忌惮。高质量的ESG报告离不开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尤其如此。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倡导的四要素(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气候信息披露框架日益成为主流,核心思想是必须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在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方面的职责权限,要求董事会督导管理层评估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财务影响,督促管理层制定和实施应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战略,检查管理层应对重大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实际表现。所有这些都要求董事会必须拥有生态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而现实情况与此大相径庭。纽约大学斯特恩可持续发展中心的研究显示,美国最大100家公司的1188位董事中,只有6%的董事具有环保方面的认证,只有0.3%的董事具备气候或水资源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气候相关专业知识,董事会不能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往往导致ESG报告形大于实。

2.环境信息披露内控不完善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畅通无阻。ESG报告迄今标准不统一、要求不明确,导致大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尚未针对环境数据的收集流程、统计方法、溯源要求、审核校验等建立起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信息披露的内控不完善,使ESG报告“漂绿”有机可乘。

3.环境影响数据基础不扎实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随心所欲。编制ESG报告所需要的底层数据基础薄弱,与此相关的信息系统数字化水平落后。ESG报告相当一部分数据属于前瞻性信息和定量信息。环境和环境影响数据基础不扎实、数字化水平不高、前瞻性数据和定量信息众多等特点,需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编制和披露ESG报告中运用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主观臆断难以避免,随心所欲时有发生。

4.商业伦理道德氛围不浓厚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心安理得。“漂绿”ESG报告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加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将环境绩效纳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薪酬激励体系。面临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时,缺乏浓厚商业伦理道德氛围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弃守诚信底线,诉诸于“漂绿”,不受伦理道德约束的“漂绿者”往往问心无愧,对“漂绿”行为心安理得。


三、“漂绿”的治理与抑制

短期内可从立法推动、标准统一、强制披露、独立鉴证、数字赋能、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采取治理举措,以抑制ESG报告的“漂绿”行为。

1.推动立法工作,压缩“漂绿”灰色空间。我国的ESG报告处于起步阶段,与此相关的立法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ESG报告特别是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将进入提速期。在此过程中“漂绿”问题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业绿色金融评级方案》、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绿色投资指引》等规定,对于规范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证监会和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也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的ESG报告“漂绿”行为,但这些部门规章的权威和效力明显不够。通过立法规范ESG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才能从根本上整治和抑制“漂绿”行为,才能为碳达峰、碳中和保驾护航。

2.制定统一标准,挤压“漂绿”选择余地。对“绿色”的含义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全世界关于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超过200个,导致名不副实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混迹于绿色金融之中。如果不尽快统一“绿色”的界定标准,金融市场将充斥假冒伪劣的绿色金融产品。监管部门有必要围绕ESG报告所涉及的“绿色”领域统一界定标准,让“绿色”标签有章可循,使“漂绿”行为付出代价。此外,我国应借鉴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和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做法,尽快制定统一的ESG报告披露标准,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压缩ESG报告的“漂绿”空间。

3.推行强制披露,强化“漂绿”社会监督。推行ESG报告强制披露制度,有助于评估减排目标的实现进度和实施差距,也有助于抑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行为。推行ESG报告强制披露制度,还可提高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和责任,让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非盈利组织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行为进行监督。

4.实施独立鉴证,抑制“漂绿”数字游戏。借鉴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机制,引入ESG报告独立鉴证机制,可抑制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漂绿”冲动,避免ESG报告沦为数字游戏。欧盟可望在2024年完成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将要求欧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接受独立鉴证,这无疑有助于抑制“漂绿”行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5.借助数字赋能,夯实“漂绿”防范基础。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不仅计算方法复杂,而且工作量巨大,出错或被“漂绿”的概率很高。只有借助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赋能,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系统,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高效分析、精准溯源,不断夯实数据基础,才能有效防范“漂绿”行为。

6.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漂绿”治理机制。一是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提高董事会成员中拥有气候和水资源方面专业知识的比例,以提高识别、评估和审议重要环境议题的能力;二是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董事会设立ESG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作出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三是要求董事会在广泛征求利益攸关者的基础上,定期对环境议题进行评估并将重要的环境议题纳入治理决策程序中;四是加大对董事会成员的ESG培训力度。


*本文原发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0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