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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

自愿碳市场:理想与现实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时隔六年重启。各方预期CCER交易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自愿碳市场。CCER以及全球其他的自愿碳市场将发挥什么作用?自愿碳市场面临什么问题和挑战?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

自愿碳市场作为碳交易机制的一种类型,是相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基于政策或法律要求,含义参见表1)而言的。自愿碳市场上交易的是“碳信用”。“碳信用”也称为“核证减排量”,是指通过实施自愿减排项目,从大气中消除或避免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一单位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相对于强制碳市场,自愿碳市场给碳排放主体提供一个选项——通过购买旨在消除或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的碳信用,来补偿其难以避免的排放。目前全球自愿碳市场的年交易规模约为20亿美元,根据不同机构预测,2050年该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000亿-10000亿美元[1][2]

然而,自愿碳市场从诞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这一市场有助于将资金引导至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推动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批评者则认为自愿碳市场项目良莠不齐、欺诈盛行,并未能真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自愿碳市场的作用是什么?


(一)为什么需要自愿碳市场和碳信用?


从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税还是其他减排政策,都无法覆盖全部行业和个人的温室气体排放。一方面,由于受到各类政治社会因素的制约,各国的气候政策实施力度和范围都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行业(如农业等)具备特殊性,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减排机制(Bushnell 2010),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机制来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即获得“碳信用”(的收入)作为激励。1997年《京都议定书》就将自愿碳市场(交易碳信用的市场)明确为碳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碳信用?

碳信用(核准减排量)表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值:(a)基线排放量(即不实施该项目的情况下预期会产生的排放量);(b)实际排放量(即实施项目后的排放量)。一单位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

例如,如果不实施一个森林保护的项目,区域内森林会因为砍伐、焚烧或土地移作他用等活动而释放储存的碳,造成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定义为基线排放量);如果实施森林保护项目,不仅避免了碳的释放,森林还可能继续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定义为实际排放量)。两者的差值则为该项目的碳信用。

碳信用机制(也称自愿减排机制,例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产生机制)是登记、审核并签发碳信用的制度安排[3]。尽管碳信用有时也被称作“碳抵销”,但严格意义上讲,碳抵销指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补偿(“抵销”)其他已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4],更侧重于强调排放相关的抵销行为。本文将经由碳信用机制审核并认证签发的减排量称作碳信用。自愿碳市场以碳信用为交易标的,与强制碳市场(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不同,市场参与者加入和进行交易是出于自主意愿,而不是因为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因此交易碳信用的市场一般被称为自愿碳市场。其他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参见表1。

理论上,碳排放交易机制是一种低成本且高效率的减排方式。因为在这一机制下,碳排放主体既可以选择自主减少排放,也可以从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主体购买碳信用,从而最小化减排成本、有助于提高整体减排量。自愿碳市场正是为碳排放主体提供了购买“碳信用”这一选项。举例来说,一家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若想要践行其降低碳排放的承诺,可以通过支付保护亚马逊雨林的费用来实现。因为理论上,保护这片雨林能够“抵销”一部分航空公司的碳排放。

不仅企业如此,主要经济体也可以借助碳信用来实现国际排放目标。理论上,在自愿碳市场机制下那些难以实现减排目标(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可以购买减排成本较低国家的碳信用来达成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DC),相当于通过支付费用让其他国家帮助减排。这不仅鼓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设立更高的减排目标,而且也使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林业等项目获得碳信用收入,为其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


表1  自愿碳市场相关专业术语


(二)哪些项目可以产生碳信用?


传统上,碳信用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如风力发电项目)、林业及土地利用(如植树造林项目),以及家用炉灶设备更新升级(如清洁炉灶推广使用项目)等。

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碳信用在市场上交易,关键在于能否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如果没有碳信用的收入,该项目也能实施,则不具有“额外性”(没有带来额外的减排效益)。例如,如果一片森林无论如何都不会被砍伐,森林保护项目则不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反之,如果没有碳信用资金支持,这片森林将被砍伐、温室气体排放将上升,则该森林保护项目具有“额外性”。

对“额外性”的认定是碳信用机制的主要难点,也是目前自愿碳市场受到质疑的根源。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很难证明一个减排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例如,一片可能会被砍伐的森林,是否必须要依靠碳信用的收入才能得到保护;或者一个新能源项目是否只有得到碳信用收入的支持才能够具备经济可行性。

目前在全球自愿碳市场中[5],存量的碳信用以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的占比最高,2022年该比例达到55%;林业和土地利用类型的项目排名第二,占比约为25%。但重新注册登记的项目中,林业和土地利用类型的项目占比正在上升,2022年达到54%,而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的项目占比在下降。

碳信用类型从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主逐步转向“自然”基础的减排(natural-based,例如林业、农业)为主是大势所趋。因为在过去几十年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成本急剧下降,这些活动在没有碳信用提供额外收入的情况下也已经具有经济吸引力,因此这一类型项目产生的减排将无法满足碳信用对于“额外性”的要求。以自然为基础的减排活动,例如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在消除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更加有益于生态系统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三)谁在购买碳信用?


碳信用的需求来自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企业自愿购买碳信用来抵销其碳足迹,目标是实现净零排放、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吸引消费者。例如,微软、迪士尼、壳牌、BP、Gucci等国际知名公司将购买碳信用作为实现“企业碳中和”目标的一种手段。金融机构与企业也会通过购买碳信用实现大厦运营碳中和、会议碳中和等,向公众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苹果、联想等集团通过购买碳信用抵销其产品的碳排放作为实现“产品碳中和”的手段,以吸引消费者。

第二,一些国家的强制碳市场允许企业购买碳信用来“抵消”其排放[6]。例如中国允许强制碳市场中的5%可以通过购买碳信用抵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允许4%的抵销比例(2021年以前为8%)。此外,部分实施碳税的国家(如南非,新加坡、哥伦比亚)也允许其企业有限地使用碳信用来抵销减排义务。

第三,航空公司。全球许多航空公司都加入了国际航空业碳抵销与削减机制(CORSIA),旨在达成减排目标。在这一框架下,航空公司既能通过采纳先进的技术手段直接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可以选择通过购买碳信用来补偿其未能减少的排放量。

在自愿碳市场发展早期,主要的需求来自强制碳市场允许抵消的比例。欧盟碳市场早期阶段也曾经实施碳抵销机制,在一段时期内是全球自愿碳市场(即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两个机制)上最主要的购买方。但随后欧盟逐步减少抵销比例,直至2020年欧盟碳市场第三阶段结束后完全终止该抵销机制。2021年以后,自愿碳市场的需求方主要来自企业的自愿抵消行为。随着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加入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GFANZ,企业加入科学碳目标SBTi等气候倡议,私人部门越来越重视净零承诺,对碳信用的购买需求越来越多,这是2021年自愿碳市场规模急速扩大的原因之一。

二、自愿碳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一) 碳信用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


碳信用机制按照其发起和管理机构,可以划分为三类:(1)国际碳信用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CDM),由国际机构管理,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2)国家/区域性的碳信用机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反映了特定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政策导向。如中国的CCER机制;(3)独立碳信用机制,由非政府组织或私人机构管理,通过提供标准和认证服务,支持全球范围内的自愿减排项目,如核证碳标准(VCS)。VCS由非营利组织Verra设立,是目前全球使用范围最广、签发碳信用量最多的碳信用机制。

不同碳信用机制在减排项目范围、标准和认证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VCS覆盖的领域包括能源、制造过程、建筑、交通、废弃物、采矿、农业、林业、草原、湿地和畜牧业等多种项目类型,而旨在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的碳信用机制REDD+则只涵盖森林保护、经营等增加森林储碳类型的项目。不同机制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如GS(黄金标准)特别强调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积极影响,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社区发展等,而VCS虽然也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但更侧重于减排效果的量化和核证。也正是因为不同碳信用机制在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Axel Michaelowa等,2019[7]),所产生的碳信用同质化程度较低,从而导致了自愿碳市场的割裂。


(二)自愿碳市场走过崎岖的发展道路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全球实行最早、规模最大的自愿减排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设计的三种碳交易机制其中一种(其他两种分别是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CDM指的是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相关规则确立后,2004-2012年间全球CDM经历了一个繁荣发展的阶段。在2020年之前,欧盟碳市场(EU ETS)允许企业通过购买碳信用以部分履行其强制减排义务。2004-2012年间,中国共开发了超过10亿吨核证减排量(CERs),超过所有CDM项目所开发减排量总量的50%。然而,随后欧盟对CDM碳信用质量产生质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致力于自主减排,EU ETS在2013年后,要求可抵销的碳信用必须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因此来自中国、印度的项目的碳信用不再符合其履约要求。碳信用的价格在2013年前后由每吨20美元的高点下跌到不足1美元。

此后自愿碳市场持续低迷,直到2021年出现拐点。2021年多重因素推动了碳信用的需求快速上升,包括欧盟碳配额价格大幅上升、中国启动全国碳配额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宣布净零计划等,全球自愿碳市场规模迅速增长到20亿美元,相当于2020年的4倍[8]。然而,2022-2023年间自愿碳市场波动很大,主要的影响因素包括碳信用质量的问题以及欧盟禁止企业发布误导性“碳中和”声明的政策。期间场内交易的碳信用价格大幅下跌,场外交易的碳信用价格也有所下降[9]。从趋势上来看,自愿碳市场的买家更注重碳信用的“质量”,这一点可以从市场对高诚信度、高质量且对除温室气体减排外还有其他环境贡献的项目的碳信用需求持续强劲,并愿意为此支付溢价这一现象中得到体现。特别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al-based)的碳信用(例如保护雨林)[10],因其不仅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有益于优化生态系统,而受到碳信用买家的青睐[11]。碳信用质量越来越成为自愿碳市场繁荣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 中国重启自愿碳减排机制意味着什么


中国的自愿碳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中国的核证减排机制(即CCER相关机制)于2009年启动建设,2015年国内自愿碳市场开始交易CCER。然而,由于许多CCER项目存在报告或数据造假问题、损害了整个市场的信誉,2017年中国政府暂停了CCER机制。

2023年10月,在深入研究六年多后,中国宣布重启CCER相关机制。新机制加强了对减排项目及核查机构的监管,项目方法学也由“备案制”转变为“制定制”[12]。目前已经公布4项方法学,包括碳汇类2项,分别是造林碳汇和红树林营造;新能源利用类2项,分别是并网光热发电和海上风力发电。预期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方法学被开发和公布,以支持更广泛的减排和清洁能源项目。

根据现有规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企业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减其部分排放量,抵销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覆盖的排放量约为51亿吨二氧化碳,未来市场范围将从电力行业扩展至钢铁、有色等其他重点排放行业,市场扩容后覆盖的排放量预计将超过70亿吨。如果按照5%的抵销比例来看,CCER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自愿碳市场。这不仅会对中国国内的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积极影响,也将在全球碳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要贡献。

除了CCER,中国还创新了一种自愿碳减排机制——碳普惠(PHCER)。碳普惠是将企业与个人、公众的减排行为进行量化、记录,并通过交易变现、政策支持、商场奖励等消纳渠道实现其价值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包括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在内的更多主体更有动力参与到减排行动中。碳普惠机制下所产生的减排量还可以在地方碳市场进行交易,比如湖北、广东以及北京地方试点碳市场都已做出相关规定,控排企业可以使用PHCER和CCER作为碳抵销指标来清缴履约。

三、关于自愿碳市场的争议

全球的自愿碳市场已经历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发展,其间不断出现新的碳信用机制,然而从市场规则的制定,到参与者的行为监管,到减排效果的评估,每个环节都充满复杂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甚至曝出了许多丑闻,涉及虚假减排、滥用碳信用以及操纵市场等问题,给整个市场的声誉和可信度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一)碳信用会带来实质的减排成效吗?


一个碳信用对应一单位真实的减排量,是自愿碳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然而,这一基本要求却在近两年遭受大量质疑,动摇了自愿碳市场运行的根基。VERRA是全球最大的碳信用项目认证机构,签发了超过10亿单位的碳信用,其中40%的交易量来自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项目(REDD+项目)。2023年英国《卫报》、德国《时代周刊》的跟踪调查显示,VERRA认证的雨林碳信用中超过90%都高估了实际减排效益,甚至没有任何减排价值[13]。记者调查了32个经VERRA认证的项目发现,这些项目的基准情景大大高估森林砍伐率,使得减排效果平均被虚夸了400%[14]

2023年彭博社爆出知名碳汇经销商瑞士南极公司(South Pole)的丑闻[15]。南极公司据称控制着全球五分之一的自愿碳交易市场,其开发的“明星项目”津巴布韦Kariba项目是世界上最大的REDD+项目之一,自2011年起已售出了超过3600万个单位的碳信用额度,购买者包括古奇、大众等知名企业。然而,调查人员经过实地调研和分析发现,South Pole的 Kariba项目将减排成果夸大了至少300%[16]。尽管南极公司已被迫退出相关项目,但这一事件对自愿碳市场的整体信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二)如何确定“额外性”?


上述丑闻事件的核心问题都出在了证明“减排额外性”上。“额外性”是指如果没有碳信用产生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就无法实施、减排就不会发生。定义并论证不同类型项目的额外性存在很大难度。以南极公司的Kariba雨林项目为例。Kariba当地居民生活贫困,要靠毁林获得木材和耕地。南极公司认定,若不实施雨林保护项目,每年3.2%的雨林会被砍掉。以此作为“基线”,保住雨林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被作为碳信用在市场上卖出。“基线”的制定直接影响减排量的核算,然而如何界定“基线”是非常有争议的。例如卫星图像显示,该项目周边未被覆盖的雨林的毁林速度仅为1.5%[17]

经济层面上是否具备额外性也很难监测,即如何确定在没有碳信用产生的资金支持下,这些项目就无法实施。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项目开发方掌握自身的财务数据而核查机构不掌握,因此核查机构很难判定某一项目是否满足经济额外性[18]。这在可再生能源项目领域尤其明显。早期的新能源项目建设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往往达不到基准情景的投资回报率(CDM时期常用的内部收益率为8%),因此在缺乏碳信用收入时项目不具备经济可行性。但是随着技术进步,新能源项目的成本大幅降低,许多类型的项目已经具备了投资可行性。此外,由于我国绿证制度同样对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提供补贴,这也将阻碍这类项目通过额外性论证[19]

也因为这个原因,一些观点认为,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代表的自愿减排机制实际上没有减排效果。因为CDM所支持的大多数低碳项目已经具备经济可行性,或者各国的法律要求必须实施这些项目,所以即便没有发达国家的资助,这些项目仍然会被实施。


(三)如何解决双重计算的问题?


国际社会对自愿碳市场项目的另一方面担忧是双重计算问题。由于全球有多个相对割裂的自愿碳市场,一个减排项目既有可能在多个自愿碳市场机制上获得认证被签发,亦有可能被多个主体用于抵销,造成“减排量”被多次计算[20]。市场割裂、信息不对称、机制设计的漏洞等多重原因造成双重计算的问题。双重计算可能体现在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多个方面。

由于《京都议定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CDM市场上的碳信用出现了重复认定的问题[21]。例如,中国的风电项目在CDM机制下卖给了日本,但日本和中国都可以将这一项目所对应的碳信用量用于抵销本国碳排放[22]。《巴黎协定》提出了避免双重计算这一原则,但具体如何落实仍有争议。

企业与国家间重复计算的例子也经常出现。例如荷兰壳牌在苏格兰资助了一项造林与再造林项目,并在广告中声称用于抵销消费者的排放,但苏格兰政府也计划将此项目用于完成英国的国家自主减排贡献要求,这就导致了企业与国家之前的重复抵销[23]

中国国内的一些碳信用也被质疑存在双重计算,例如CCER和绿色电力证书被认为存在环境权益的重复开发,如果一个项目既通过CCER卖出,又通过绿证卖出,则同一个减碳量(环境权益)被卖出了两次[24]


(四)是否降低了企业减排的动力?


现阶段,由于碳信用项目的减排效果备受争议,致使大型公司使用碳信用项目抵销自身碳排放的行为也被认为是一种“洗绿”。许多人认为大型企业的碳中和承诺应以自身减排为主,而不是依赖外部购买的碳信用项目。企业如果可以通过购买便宜/低质量的碳信用来实现“净零”,其减排的动力也许会降低,反而可能造成排放量上升。例如,控排企业本应减排A吨,但其未减排而是购买了A吨碳信用用以抵消。若企业购买的碳信用是低质量的、虚假的碳信用(实际上并未带来A吨的减排),这一交易行为反而造成整体的碳排放量上升。

出于对“洗绿”争议的顾虑,不少公司已经开始放弃购买碳信用,这也会影响自愿碳市场的整体需求。例如,2022年9月,英国易捷航空宣布放弃使用碳信用中和自身的碳排放,而是计划加大对直接减排技术的资金投入,采取包括采购可持续航空燃料、氢燃料飞机、运行效率优化等措施[25]。2023年9月,壳牌悄悄放弃其每年投入1亿美元的碳抵消计划,因为当前的碳信用项目没能达到公司的质量标准[26]。同样出于对洗绿问题的担忧,2024年3月,欧盟出台了法案,禁止企业通过碳抵消(购买碳信用)的手段在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宣传“碳中和”[27]

四、自愿碳市场的发展方向

自愿碳市场走过了崎岖的发展路程,目前站在十字路口[28]。理论上,自愿碳市场是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的重要补充,有助于各国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标准不统一、监管缺失等问题,自愿碳市场机制的减排效果尚未充分发挥,甚至被许多人认为阻碍了全球减排的行动。让自愿碳市场发挥其应有的减排作用,需要在解决双重计算问题的基础上,提升碳信用产品的质量和市场诚信度。

首先,技术发展可以部分解决自愿碳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双重计算的问题,例如区块链的应用[29]区块链技术能够跟踪碳信用项目的碳足迹、记录交易和碳排放数据,使得碳项目的计算、签发、注销都可追溯。而且,由于几乎不可能对添加到区块链的任何数据进行未经授权的更改,区块链技术的分散化还提高了碳信用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其次,构建一个得到国际广泛认可的自愿碳市场基础框架以解决双重计算的问题。例如,巴黎协定第6.4条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各缔约方自愿参与的机制(SDM),旨在推动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机制下,缔约方可以作为东道国或购买国,利用产生的减排量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s)。为了防止减排量的双重计算,联合国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减缓成果转移(ITMOs)数据库,这一数据库类似于注册登记簿,旨在记录国际间的减排成果转移情况,并追踪由此引发的各国NDCs的变化[30]

最后,提升碳信用的“质量”是自愿碳市场发挥减排作用的根基,这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市场治理机制来实现。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2021年成立的ICVCM提出了碳信用质量的全球统一标准——核心碳原则(CCPs,Core Carbon Principles),这将有力地加强碳信用机制标准的一致性、确保碳信用及自愿碳市场的“高诚信”。中国的CCER若能通过ICVCM的审核,将对CCER与国际市场联通、引入国际投资者,从而为中国的低碳项目引入更多碳信用资金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期季报百家灼见栏目和MGF观点中的两篇文章针对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及其核心碳原则做了介绍。)


   (执笔人:何晓贝、吴明华、张静依)


[1] https://www.morganstanley.com/ideas/carbon-offset-market-growth.

[2] https://www.sustainabletimes.co.uk/post/report-global-voluntary-carbon-credit-industry-estimated-to-hit-250bn-by-2030.

[3] https://icvcm.org/.

[4] https://www.ipcc.ch/2018/06/15/ipcc-meetings-go-carbon-neutral/.

[5] World Bank Group.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3.pdf.

[6] 欧盟碳市场早期阶段也曾经实施碳抵销机制,碳信用产生自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两个机制,但抵销比例逐渐减少,直至2020年欧盟碳市场第三阶段结束后完全停止该抵销机制。

[7] Axel Michaelowa, Igor Shishlov, Stephan Hoch, Patricio Bofill, and Aglaja Espelage. Overview and comparison of existing carbon crediting  schemes,2019. https://perspectives.cc/.

[8] 波士顿 咨询公司(BCG)和壳牌的联合报告《自愿碳市场:2022年见解与趋势》 统计。

[9] Ecosystem Marketplace. State of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2023. https://www.ecosystemmarketplace.com/publications/state-of-the-voluntary-carbon-market-report-2023/.

[10] 相对于基于技术的碳信用,例如CCUS。

[11] World Bank Group.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3.pdf.

[12] 17个不同|CCER管理办法新旧对比.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1384058310125127&wfr=spider&for=pc.

[13] 自愿碳市场的馅饼与陷阱:知名企业花钱忙漂绿,“碳倒爷”如何钻空子。

[14] 英国卫报(2023),Technical Review of West et al. 2020 and 2023, Guizar-Coutiño 2022, and Coverage in Britain’s Guardian.

[15] Bloomberg Linea(2023),Faulty Credits Tarnish South Pole’s Billion-Dollar Carbon Offsets.

[16] Sourcematerial (2023),the Carbon Con.

[17] 自愿碳市场的馅饼与陷阱:知名企业花钱忙漂绿,“碳倒爷”如何钻空子。

[18] Michaelowa, A., Hermwille, L., Obergassel, W., & Butzengeiger, S. (2019). Additionality revisited: guarding the integrity of market mechanisms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Climate Policy, 19(10), 1211–1224. https://doi.org/10.1080/14693062.2019.1628695.

[19] 郑运昌,许志荣.新市场环境下可再生能源CCER额外性探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22):54-56.

[20] Schneider, L., Kollmuss, A., & Lazarus, M. (2015). Addressing the risk of double counting emission reductions under the UNFCCC. Climatic Change, 131(4), 473-486.

[21] 龚伽萝.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最新进展——《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及其影响[J].阅江学刊,2022,14(06):68-83+169.DOI:10.13878/j.cnki.yjxk.20220708.005.

[22] 界面新闻(2023),气候行动迎来“全球盘点”,清华大学段茂盛:碳减排量跨境交易核算是国际合作基础。

[23] 绿色和平(2023),林业碳汇风险难避,使用碳抵销应谨慎。

[24] 高志文(2023),CCER重复计算问题简析和碳市场发展建议。

[25] Treehugger (2022), EasyJet Ditches Carbon Offsetting in Favor of Actually Cutting Emissions.

[26] Bloomberg (2023), Shell Quietly Shelves a Radical Plan to Offset Carbon Emissions.

[2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825.

[28] Brad Danig (2023).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in 2023: A Bumpy Road Behind, Crossroads Ahead.

[29] 周莉, 张生平, 侯方淼, 张伦萍.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碳交易模式构建[J]. 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2020, 18(3): 139-145. DOI: 10.16843/j.sswc.2020.03.017.

[30]巴黎协定6.4尘埃落定,全球碳市场大门缓缓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