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与监管机构在推动金融体系支持气候目标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栏目旨在定期追踪全球主要经济体央行与监管机构的可持续金融及气候相关政策,展现政策发展脉络与趋势,把握全球政策前沿。
一、中国人民银行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 2027 年年末
关键词:结构性货币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
2024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延长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 [1]。该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涵盖了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不同领域,其中在“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中提出要“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
碳减排支持工具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1月创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明确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重点减碳领域。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采取“先贷后借”的机制,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利率1.75%的低成本资金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截至2024年6月,碳减排支持工具余额为5478亿元[3],累计支持金融机构发放碳减排贷款超1.1万亿元,带动年度碳减排量近2亿吨。研究显示[4],碳减排支持工具也有效降低了绿色低碳企业在债券市场上的融资成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EB/OL]. 2024年8月.
[2] 人民日报.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金融改革红利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力[EB/OL].2024年8月.
[3] 数据来源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情况表(截至2024年6月末).
[4] 吴明华. 碳减排支持工具对绿色债券的资金成本影响研究,2024年.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工作机制
关键词:绿色债券;转型债券;监管要求;激励政策
2024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该通知旨在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信息披露、绿色项目遴选、募集资金监管及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首先,在绿色债券的注册和发行阶段,通知简化了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暂未确定具体绿色项目的企业,可以先披露绿色产业类别和遴选标准,增强灵活性。同时,存续期间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发行人需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流向绿色项目领域。此外,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必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强化资金的专用性和透明度。
其次,在推动绿色转型方面,通知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例如,鼓励企业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并将其与ESG表现相结合,提升企业的绿色信誉。同时,通知扩大了转型债券的发行人范围,除了钢铁、有色、石化等传统八大行业之外,还支持汽车制造、水泥、纺织与有机农业等多个行业日益增长的转型融资需求。此外,通知还拓展了转型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企业按转型目录等标准发行转型债券,以及与碳资产结合的转型挂钩类债券。
最后,通知还提出,通过强化配套机制以激发市场活力以及提高服务质效,包括针对中央企业的债券管控规则调整、针对民企的增信支持、主承销商业绩评价、现券做市商业务通报、注册发行“绿色通道”以及宣传推广等具体措施。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09号). 2024年10月.
三、香港金管局公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
关键词:净零目标;可持续信息披露;可持续金融创新;能力建设
10月2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公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地位、支持亚洲以及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并为实现这一愿景制定了具体的目标与措施[6]。该行动计划包括四个方面的八大目标,涉及银行业净零排放、外汇基金投资、可持续发展融资平台、可持续信息披露以及能力建设。
在银行业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所有银行在2030年或之前实现自身营运净零排放、2050年或之前实现融资净零排放的目标;以及所有银行提升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透明度,以更好地落实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公布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即将就气候相关财务风险发布的第三支柱披露框架。
在外汇基金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外汇基金投资组合在2050年或之前实现净零排放、2030年或之前将外汇基金股票组合的加权平均碳强度(WACI)在2017年水平上下降67%的目标;以及设立针对亚洲低碳转型的专门基金的计划。
在将香港打造为亚洲以至全球的首选可持续发展融资平台方面,金管局将通过资助、市场推广等方式,鼓励更多有融资需求的机构,特别是来自内地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机构,利用香港筹集可持续发展资金,以期达到在香港发行的债券中至少三分之一是可持续债券的目标。
在可持续信息披露方面,金管局将为银行及其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气候披露相关工具,并与行业组织合作提供相关培训,让可持续信息披露更具包容性;金管局自身也将按照最新的全球标准,做出更高质量的可持续披露。
在能力建设方面,金管局一方面将联同相关培训机构和专业团体为香港的金融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可持续金融培训项目和课程;另一方面将增进与其他地区监管机构的知识共享,推动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的可持续金融能力建设。
[6]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公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EB/OL].2024年10月.
四、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拟加强IPO企业的气候风险与转型计划信息披露
关键词:IPO;信息披露;气候风险;转型计划
2024年7月2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咨询文件,针对在英国寻求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公司,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气候风险与转型计划披露要求[7]。FCA此举不仅体现了其在推动金融市场绿色化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决心,也标志着其在促进环境责任投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FCA要求申请IPO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详尽披露气候风险和应对策略以及转型计划,并确保这些信息与国际相关标准如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以及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披露指引相接轨。
FCA的这一要求旨在通过增强气候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决策依据,帮助他们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与机遇。FCA期望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气候风险披露的具体内容、转型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等。此外,若申请IPO的企业发行了债券,FCA还考虑要求其披露债券是否为绿色、社会和可持续的金融产品。除此以外,FCA还在考虑是否要求参与采矿和化石燃料项目的企业在申请IPO时进行额外的气候信息披露。
FCA表示,尽管气候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稳定性的影响日益显著,但监管机构仍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及具体的行动方案。该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届时FCA将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拟议的改革方案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7] Green Central Banking. UK regulator asks for feedback on IPO climate risk disclosures [EB/OL]. August 2024.
五、德国金融监管机构实施ESG基金命名新规,遏制基金“漂绿”
关键词:ESG基金;漂绿风险;命名规则
2024年7月25日,德国金融监管机构BaFin宣布,已开始实施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提出的ESG基金命名规则[8]。ESMA于今年5月公布了针对在基金名称中使用可持续性相关词汇的基金命名规则[9]。
BaFin证券监管与资产管理执行总监Thorsten Pötzsch表示,他们在处理新申请时已将这些指引纳入考量,ESMA的指引将完全取代BaFin两年前开始实施的做法。他强调,“基金名称通常是投资者接触到的首条信息,因此对其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ESMA的最新规则,只有当基金至少80%的投资满足环境、社会或可持续投资目标时,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ESG”相关术语;而且这些基金必须有一些“负面筛选”的规定以防范“洗绿”风险。在名称中涉及“环境”“影响力”“可持续”等词汇的基金,必须符合与《巴黎协定》一致的基准(PAB)规则的排除条款;在名称中使用“转型”“社会”“治理”等术语的基金,则需符合气候转型基准(CTB)规则的排除条款[10]。
Pötzsch提到,与BaFin之前的规定主要针对私人投资者的做法不同,ESMA的指引覆盖所有欧盟基金,包括仅适用于专业投资者的基金。此外,BaFin旧规还涵盖了在宣传中自称为可持续的基金,而新的指引则仅针对在名称中使用“ESG”等可持续术语的基金。根据明晟公司(MSCI)的数据,适用于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第8条和第9条的基金中,可能会受到ESMA命名新规影响的约占32%,近30%的基金可能需要撤离一些投资或进行更名。
具体而言,SFDR第8条适用于同时追求环境(社会)影响和财务目标的投资产品,第9条则适用于具有可持续投资目标的金融产品。据晨星公司(Morningstar)报道,已有30只基金(其中29只为第8条基金,1只为第9条基金)从名称中删去了“ESG”,且预计随着合规截止日期的临近,将有更多基金进行更名。ESMA要求,名称中包含可持续相关词汇的基金需在2025年春季前或ESMA网站公布翻译版指引后六个月内完成合规。
[8] Green Central Banking.BaFin already applying ESG fund-name rules to new applications [EB/OL]. August 2024.
[9] 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Aufsichtsmitteilung ESMA-Leitlinien zu Fondsnamen [EB/OL]. July 2024.
[10]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 Guidelines establish harmonised criteria for use of ESG and sustainability terms in fund names [EB/OL]. May 2024.
(政策追踪 执笔人:邵丹青 赵 越)
本期政策追踪原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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