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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新形势与新进展

可持续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五大支柱”的重要内容。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不断提升对环境、气候等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管理,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十五五”规划对绿色金融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其作为服务“双碳”目标的核心抓手。未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信息披露将面临更多新任务和新挑战,金融机构将积极开展创新实践,为推动全球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

一、可持续信息披露面临的新形势

(一)监管持续发力,强制披露仍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全球气候信息披露监管持续加码,强制披露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见表1)。从香港交易所 2021 年推出《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到国际准则理事会 2023 年发布 ISSB 全球基准准则,再到欧盟 CSRD、港交所《ESG 守则》等规则落地,全球监管框架均以 TCFD 为核心,逐步将气候相关信息从自愿披露转向强制要求,推动披露标准统一化、规范化。

全球监管虽出现短期分化,但长期方向保持一致。美国 SEC 2024 年发布的气候披露规则于 2025 年暂停执行,欧盟 CSRD 实施时间推迟至 2027 年,反映出不同经济体在政策推进节奏上的差异。但本质上,各方均锚定气候风险治理与信息透明化目标,欧盟、香港等地区仍在稳步推进强制披露落地,巴塞尔委员会也持续完善金融机构气候风险披露框架,全球监管协同推进气候治理的核心逻辑未变。

中国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决心坚定不移。我国已构建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2025 年发布《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 年版)》,统一绿色金融产品标准。截至 2025 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 44.8 万亿元、绿色债券累计发行 5.2 万亿元,规模居全球前列。央行设立 8000 亿元碳减排支持工具[1],引导资金流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同时推动转型金融标准落地,助力高碳行业低碳转型,为实现 “双碳” 目标提供坚实金融支撑。

表1 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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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趋同,披露要求趋于统一

一是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互认。2020年,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FS)发起设立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全面梳理现有各个国家和地区绿色分类标准的异同,以促进各国政策制定者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多边对话与协调,一期成果《共同分类目录》在国际金融界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诸多市场主体已经或正在考虑采纳和应用目录。

二是TCFD为披露标准的统一奠定了基础。2017年,TCFD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建议,建议金融机构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维度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董事会对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监督情况等11个建议披露项。近年来,负责任投资原则(PRI)、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CDSB)、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等众多组织均发布了基于TCFD工作成果的指南和应用工具,包括美国证监会、英国议会、欧盟委员会等在内的一些政府、监管机构和标准制定者也已采纳或借鉴了TCFD建议。

三是ISSB成为全球环境信息披露统一的重要推动力。为促进全球可持续标准融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于2021年11月在COP26上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旨在制定可持续披露的全球基线标准,建立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通用话语体系。ISSB于2023年6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两项标准,新准则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披露要求在业内被称为“第四张报表”。2024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TCFD的监督职责全部移交至ISSB,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迈入全球统一整合的新阶段。此外,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通过首批12项《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NFD)发布与自然相关的14项信息披露建议,都与ISSB标准和TCFD技术框架保持了高度一致性和紧密兼容性。

(三)披露范围延伸至供应链

一是披露范围从单个主体延伸到产业链。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已将可持续信息的覆盖范围从企业层面拓展至供应链,要求企业在全球供应链深化开展尽职调查,披露对环境和气候等方面的影响。IFRS S1、IFRS S2中也明确要求主体披露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和气候相关信息要延展至整个价值链,重点关注价值链上的活动、互动和关系以及资源使用情况对企业自身气候风险的影响。

二是范围三(价值链)排放成为关键量化指标。港交所在气候咨询文件中新增了温室气体范围3的排放指标,并要求范围3的披露类别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2]保持一致。2023年7月,我国国资委办公厅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中明确提到了建议披露范围3排放数据,这意味着企业除了提升自身碳排放数据管理外,还应开展供应链碳排放数据管理与披露。

(四)披露的双重重要性原则逐步确立

一是双重重要性原则已逐步形成。欧盟明确采用“影响重要性”+“财务重要性”原则;其他地区多数仍以财务重要性为主,趋势是向欧盟看齐。《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将可持续信息提高到与财务信息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司需要从“财务”(可持续发展事项如何影响业务)和“影响”(公司运营如何影响人类和环境)两个维度开展实质性评估。

二是气候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成为风险管理核心工具。ISSB重视非财务因素对企业短、中、长期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的影响,强调气候风险货币化,要求通过前瞻性的气候情景分析将气候风险落实到具体的财务指标上,同时ISSB将情景分析作为强制性要求,要求运用情景分析法分析战略韧性、气候适应能力、识别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等。巴塞尔框架要求银行披露气候情景分析方法和转型计划,其框架的六张标准化模板将气候风险转化为可计量金融参数,重点包括投融资排放、物理风险地理敞口、房地产能效等级、单位产出排放强度等定量指标。近年来中国大型银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压力测试和气候情景分析。

二、可持续信息披露新进展

2025年1月,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一些欧美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净零联盟,对全球共同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和节奏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总体看,全球绿色低碳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没有改变。在中国,绿色低碳转型“1+N”的政策措施持续落地,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加速推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成效显著,推动金融机构可持续风险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持续提升。

(一)国际金融同业持续推进低碳转型

从国际金融同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情况看,国际同业的绿色低碳转型呈现 “长期目标坚定、短期节奏分化、创新持续深化” 的特征,全球金融业低碳转型的核心趋势持续推进。

一是普遍设立了碳中和目标,构建了全链条转型举措。多数机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使用、废弃物减排、水资源节约等量化指标,如摩根大通计划 2025 年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 70%,巴克莱承诺 2030 年全部使用可再生能源。在投融资端,所有样本银行均承诺 2050 年实现投融资组合净零,并针对性退出高碳资产。同时,加大绿色资金投放,覆盖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氢能等关键领域。

二是短期调整与分化显现,但长期净零方向未变。受地缘政治、能源价格波动及监管环境变化影响,部分银行在短期目标和参与形式上出现调整,但核心转型方向并未动摇。摩根大通撤回了 2030 年运营减排量化目标,转向 “成本效益优先” 的灵活减排策略;汇丰银行将运营净零目标从 2030 年推迟至 2050 年,并退出净零银行联盟(NZBA);多家美国银行也先后退出 NZBA,但从实际行动看,调整多集中在中期目标表述和联盟参与形式,并未改变 2050 年投融资净零的长期承诺,如汇丰仍在推进更新版净零转型计划,美国银行、花旗、巴克莱等机构的可持续融资规模持续超额完成,花旗银行维持 2030 年运营净零目标不变,巴克莱 2025 年可持续融资已增至 2607 亿美元,巴黎银行则更新了 NZBA 行业目标,将能源生产低碳融资目标提前至 2028 年。

三是全球低碳转型持续驱动金融机构绿色创新与发展。尽管出现阶段性分化,全球低碳转型的长期趋势仍在推动金融机构深化绿色金融创新。一方面,机构持续优化气候风险管理工具,依托 TCFD 框架完善气候风险披露,探索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量化评估方法,提升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与定价能力;另一方面,转型金融工具不断丰富,针对钢铁、水泥等难减排行业推出专项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同时加大对碳捕获、氢能、储能等前沿低碳技术的股权投资,高盛计划投入 7500 亿美元支持气候转型相关九大领域。此外,国际银行正加速对接 ISSB、CSRD 等全球披露标准,推动气候信息披露规范化,以提升透明度和可比性,为全球绿色资本流动奠定基础。

(二)中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发展迅速

中国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近年来驶入发展快车道,在试点探索、标准建设与市场实践上协同推进,已形成 “试点先行、标准引路、机构跟进” 的发展格局。

一是试点先行,为披露体系形成奠定基础。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2017 年启动以来,围绕环境信息披露框架、指标体系、披露流程开展探索,为后续披露标准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样本。与此同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浙江、广东、贵州等多个试验区内,在环境信息披露、气候风险评估、绿色项目信息公开等方面大胆尝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国范围内推进披露工作提供了实践支撑。

二是标准引领,披露要求与国际框架相衔接。2025年12月,人民银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发《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南(试用稿)》[3],核心框架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标准对标,明确了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目标四大支柱,要求金融机构全面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推动国内披露标准与国际基准线接轨。同时,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大交易所持续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逐步提升强制披露要求,构建起覆盖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披露标准体系,提升了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可比性。

三是上市金融机构披露质量稳步提升。目前,国内上市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已普遍发布可持续发展或 ESG 报告,披露内容从早期的定性描述为主,转向定量指标与案例相结合,涵盖环境排放数据、绿色信贷投放、气候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等多维度信息。头部机构已开始主动对接 TCFD 框架开展气候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披露内容的深度、广度和可信度持续增强,为行业整体披露质量提升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三、相关建议

展望未来,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将朝着更加规范、全面、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以可持续信息披露为抓手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以可持续信息披露为抓手,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目标等绿色金融体系,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环境、气候等风险管理和服务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夯实绿色金融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可持续信息披露强制性监管要求。

二是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可持续信息披露扩面增效。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核心难点痛点问题突破上发挥头雁作用,为中小银行、其他金融业态提供示范。支持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定期审视机构内部气候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其与同业机构、科技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系统、工具等,因地制宜开展符合本行发展实际、本土发展特色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可持续信息银企联动,通过共建数据库、项目库,强化绿色投顾服务,智库交流合作等方式,以微生态带动大循环,夯实信息披露的底层数据基础。鼓励更多行业协会、评级机构、技术第三方协同发力,引导建立开放、合作、良性的披露生态。

三是金融机构要持续提升披露质效。一方面,金融机构需强化定量披露,高度关注自身运营与投融资过程的降碳定量目标,拓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的应用范围,使其覆盖更多资产规模或类别,让利益相关者更清晰地了解潜在风险与财务影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深化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公平发展等议题给予更多关注,全方位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促进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深度赋能可持续信息披露。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金融机构可更高效地收集、整理和分析可持续信息,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例如,通过大数据技术整合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环境数据,借助人工智能算法预测可持续发展风险,为信息披露提供有力支持。

五是加强国际交流,贡献中国智慧。加强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第三方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互动,根据各方需求优化披露内容和形式,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充分利用中英金融机构可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组等平台,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低碳转型的新挑战,共商解决方案。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6年2月《2025 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温室气体协议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将范围3排放分为15个类别:1.购买的商品和服务;2.资本货物;3.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4.上游运输和分配;5.运营产生的废弃物;6.商务旅行;7.员工通勤;8.上游租赁资产;9.下游运输配送;10.销售产品加工;11.销售产品的使用;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13.下游租赁资产;14.特许经营;15.投资(即投融资)。

[3]是2021年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修订版。


作者:

殷 红  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授信审批部资深专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刊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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