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步入常态化运行,碳配额等碳资产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理论上已成为控排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重要组成。但在金融实践中,其向可融资、可流通的碳资本转化通道严重受阻,作为合格抵押品的功能远未激活。究其根源,法律属性模糊、价格波动缺乏对冲工具、违约处置渠道不畅以及配套制度缺失等结构性瓶颈相互交织,系统性制约了碳资产的金融化进程。本文在系统梳理欧盟、韩国等成熟碳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碳资产质押融资的实践探索,提出以“法律确权、风险对冲、处置保障、制度协同”为核心的整体性改革框架,旨在为盘活千亿级碳资产存量、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由政策工具向金融基础设施转型提供可操作的政策路径。
一、引言
“双碳”目标已经上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将“坚持‘双碳’引领,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列入明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自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以来,一个覆盖年排放量超50亿吨、潜在价值达千亿规模的新型资产类别在中国迅速形成,其制度完善与功能拓展已成为政策与市场高度关注的焦点。碳资产作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碳资源以及碳制造与碳金融等相关活动创造的价值(蒋冰,2025),涵盖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形态。2025年9月于上海举行的中国碳市场大会以“完善碳定价机制,激发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为主题,集中体现了推动碳资产金融化的迫切共识。然而,与政策层面的高度期待形成反差的是,这批庞大的碳资产在金融实践中依然面临根本性挑战。尽管在企业账面上被确认为重要资产,其在信贷市场中却难以发挥抵押融资功能,呈现出“有账无用”的沉睡状态。尤其对那些传统抵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而言,碳资产本可成为绿色转型的关键融资工具,却因多重结构性瓶颈,被隔绝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循环之外。
从我国实践来看,碳资产质押融资虽已起步,但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自2014年全国首笔碳配额质押贷款落地以来,碳资产质押融资经历了试点探索(2011年-2021年6月)和全面推广(2021年7月至今)两个阶段,并逐步形成碳配额、碳减排量(CCER)和未来预期碳减排量为核心的三大质押模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在实践中,已衍生出碳配额直接质押、叠加保险、供应链整体质押以及林业碳汇价值或预期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模式,但整体上仍以个案探索为主,尚未形成规模化和标准化运作(秦涛等,2022)。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和《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等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为碳金融提供了制度框架,但业务规模仍有限,金融机构参与意愿不强,碳资产“沉睡”状态尚未根本扭转。更深层次看,碳金融作为涉“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仍面临范畴边界模糊、产品创新不足、市场流动性匮乏等多重挑战(杜莉和郑立纯,2025)。现有碳金融市场发行规模偏低,以碳中和债券为代表的融资工具在绿色债券中的占比呈下降趋势,反映出碳金融产品吸引力有待提升(吴秋月,2024)。同时,政策配套体系较长时期内以试行、条例等形式存在,约束力有限,加之碳市场数据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进一步制约了市场深度(刘静缘,2024)。
破解上述困境,亟需推进系统性的顶层制度重构。核心障碍首先在于法律层面的权属不清,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抵押权落空的根本风险;更深层的制约则来自市场风险对冲机制的缺位以及违约碳资产缺乏公允高效的处置渠道。同时,财会、税收与资本监管等配套规则不健全,进一步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因此,推动碳资产从“沉睡”走向“流动”,关键在于协同构建稳固的支撑体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夯实物权基础,审慎引入碳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搭建规范的质押物处置平台,并完善跨部门的配套规则。完成这一制度跃迁,不仅旨在激活碳市场自身的金融功能,更在于推动我国“双碳”目标从行政驱动转向市场驱动,使碳市场真正演进为赋能实体经济绿色转型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
二、国际镜鉴
将碳配额从环境政策工具转化为金融市场广泛接纳的硬通货,是成熟碳市场深化发展的标志。欧盟与韩国等先行市场的实践表明,其成功并非偶然,而是源于一系列主动的、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与金融创新。相较之下,我国碳资产质押融资虽已开展试点,但仍面临法律基础薄弱、定价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缺失和运作机制不成熟等多重挑战(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从国际经验看,韩国侧重于以制度开放引导金融资本入市,通过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和设立公共担保来降低风险、培育市场。欧盟则立足于更宏大的顶层法律建构与市场稳定机制,从源头将碳配额定义为金融工具,并用市场稳定储备等复杂机制维护其长期价值信誉。两者的共同逻辑在于,均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成功实现了碳排放权由环境价值向权属清晰、风险可控、流通顺畅的标准化金融资本的转化,这为我国盘活庞大碳资产存量、推进碳市场金融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参照。
(一)韩国:以制度开放与金融创新,主动培育碳资本
韩国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K-ETS)定位为获取国际气候治理话语权和塑造小型开放经济体低碳发展范式的重要抓手,自2015年建成东亚首个全国强制性碳市场以来,围绕2030年减排40%、2050年碳中和目标,系统推进碳市场由履约合规平台向绿色金融生态系统转型。
韩国通过一套协同推进的制度组合,系统性推动碳市场由履约合规平台向金融市场转型:一方面,以第三阶段(2021—2025年)分步向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放准入为起点,引入专业定价、风险管理与交易策略能力,并通过推出与碳配额挂钩的ETN等证券化产品,采取“从机构到个人、从现货到衍生工具”的渐进式开放路径,持续拓展市场参与主体与流动性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低碳技术创新基金(约1500亿韩元)和整合政府预算、环境税及碳配额拍卖收入的“气候应对基金”(年度规模达数万亿韩元),以公共资金精准引导和撬动私人资本进入减排与产业转型领域,形成“碳市场收入—财政支持—减排投资”的闭环机制(王冲等,2024)。同时,韩国在筹备碳期货等标准化衍生品的基础上,于零售端和信贷端推出“碳银行”“绿色信用卡”等产品,将居民节能行为与碳市场连接起来,培育全社会碳资产意识(巢飞红,2022)。在制度保障层面,韩国于2023年通过立法修订,将金融监管机构权限明确延伸至碳交易领域,实现监管框架并轨,为金融机构参与提供稳定预期与合规保障。
整体来看,韩国并非依赖市场自发演化,而是通过“准入开放—财政引导—工具创新—监管并轨”的组合政策设计,将碳资产塑造成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可配置性强的金融资产类别,从而系统性提升了碳市场的流动性与资本转化能力。
(二)欧盟:以顶层法律与稳定机制,铸就碳信用的金融基石
欧盟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建构,将碳排放权由环境政策工具全面塑造为与金融市场深度同构的核心资产类别。在法律层面,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MiFID II)等法规将碳配额明确界定为金融工具,全面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使其在发行、交易、清算与托管等环节与股票、债券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与监管透明度,成为主流金融机构可直接配置的标准资产(刘志和赵童,2023;董静,2024;张金良等,2024);在市场结构层面,构建了涵盖拍卖、现货与以期货为核心的衍生品市场体系,形成多层次碳金融生态,金融机构作为流动性提供者和风险承担者深度参与,使碳资产具备高流动性与有效价格发现功能(孙文娟等,2023;李京等,2023;刘粮等,2024);在预期管理层面,通过市场稳定储备等机制动态调节配额供给,平抑周期性波动,强化长期价格信号,为金融机构开展中长期融资与投资提供稳定预期支撑(刘粮等,2024);在收益循环层面,将配额拍卖收入系统性投向创新基金、现代化基金与社会气候基金,形成“污染者付费—绿色投资—减排强化”的闭环机制,增强体系正当性与资产供给基础。
整体来看,欧盟并非等待市场自发成熟,而是通过“法律赋权—产品体系—预期稳定—收益反哺”四大支柱,将碳配额锻造为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可持续配置的基石性金融资产,构建起能够自我强化、持续驱动减排的碳金融资本形成体系。
三、当前中国碳金融实践存在的结构性瓶颈
与欧盟、韩国等成熟市场已将碳配额锻造成金融体系内核心资产相比,我国碳资产由政策性资源向金融资本转化仍面临多重结构性约束,根源在于法律属性、价值稳定性与处置渠道三大基础环节的缺位。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身份在现行物权体系与金融法律框架中均不明晰,尚未被明确界定为可独立设定担保物权的金融工具,其质押合法性主要依赖原则性兜底条款,缺乏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支撑(李兴达,2023;刘志和赵童,2023)。这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在违约情形下能否实现优先受偿存在不确定性,抵押权可能“悬空”,从根本上抑制了银行参与意愿。其次,碳价受政策预期、履约周期与宏观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显著,而全国统一的碳期货、期权等风险对冲工具尚未建立,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质押率普遍偏低且地区差异显著(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吴鑫育,2025;方琦等,2024)。再次,由于市场主体长期仅限于履约企业,金融机构、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交易,二级市场深度不足,一旦发生违约,银行难以及时、公允处置碳配额,流动性约束进一步削弱了其抵押品属性(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
更深层次看,碳资产金融化还受制于配套制度体系的不完备。当前监管框架在部门分工、信息共享与流程衔接方面仍较粗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监管细则与协同机制规定原则化;在财务会计层面,碳配额的确认、计量与披露缺乏统一准则,现行规定以历史成本法为主,弱化其金融属性,且未覆盖机构投资者(方琦等,2024)。在税收领域,碳配额质押、交易与处置的税种适用与计税规则不明,增加了制度摩擦成本(董静,2024);在金融监管层面,碳质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占用与监管分类尚无明确规则。同时,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仍存在薄弱环节,数据质量不高、核查标准不一甚至造假风险尚未根除,动摇了碳资产的价值基础与市场公信力(刘静缘,2024)。这些法律、市场与制度层面的缺口相互叠加,构成了阻滞碳资产由“账面资产”向“可融资资本”跃迁的系统性屏障。唯有通过立法赋权、风险工具建设、市场主体扩容以及财会、税收、监管与数据治理的协同完善,才能真正打通碳资产金融化的“最后一公里”。
四、破解中国碳金融困局的几点建议
第一,法律确权,夯实碳资产金融化的物权基础。碳配额要真正成为金融体系认可的合格抵押品,首要前提是其法律身份的明确化与稳定化。当前碳排放权在民法典物权体系与金融法律框架中仍处于灰色地带,质押效力缺乏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支撑,导致银行在违约情形下能否实现优先受偿存在根本不确定性(李兴达,2023)。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修订或司法解释,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及其可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统一的权利登记体系。同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的“行政平台”向“法定权利登记平台”转型,建立标准化、电子化、全国统一的质押登记规则(王邦武,2024),使登记记录具备公示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从根本上夯实碳金融的权利基础。
第二,风险对冲,构建多层次金融工具体系稳定预期。缺乏风险管理工具是制约碳资产融资功能发挥的核心瓶颈。当前全国碳市场仅有现货交易,价格波动显著,企业难以锁定成本,银行也无法对冲抵押品价值下跌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因此,应循序推进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建设,逐步形成现货与衍生品协同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方琦等,2024;吴鑫育,2025)。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实施持仓限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异常波动应对机制,防范过度投机。同时,推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升碳金融定价与风控能力,制定统一的碳资产估值指引,发展第三方估值机构,使碳价格信号真正具备金融可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处置保障,打通“质押—违约—变现”的流通闭环。碳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关键在于其可处置性与可变现性。当前我国缺乏权威、高效、透明的碳资产违约处置平台,银行一旦接收碳配额,往往面临流动性不足、履约期限约束强、价格波动大的现实困境(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课题组,2025)。应依托环境能源交易所设立碳资产违约处置专区,构建集中挂牌、公开竞价、拍卖转让的一站式机制,并探索与司法拍卖系统对接,增强执行力。同时,扩大买方主体范围,引入碳资产管理公司、合格投资机构及特定目的载体参与竞价,形成充分竞争。进一步可探索碳资产回购、碳基金和碳资产证券化等模式,构建从融资到处置再到盘活的完整商业闭环,提升碳资产的流动性与退出确定性(王霄汉,2022)。
第四,制度协同,完善财会、税收、监管与数据治理配套体系。碳金融的发展有赖于跨部门规则体系的协同支撑。应建立生态环境、金融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将碳资产质押融资全面纳入审慎监管框架。在财务会计领域,亟需制定统一的碳资产会计准则,明确其确认、计量、减值与披露规则,解决当前账务处理混乱、金融属性弱化的问题(方琦等,2024)。在税收层面,应明确碳配额持有、质押、交易与处置各环节的税种适用与计税规则,降低制度摩擦成本(董静,2024)。在金融监管层面,应明确碳质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与资本计提规则,并在宏观审慎框架中强化绿色金融激励。与此同时,持续夯实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统一第三方核查标准,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并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透明度与可信度(刘静缘,2024;吴秋月,2024),为碳资产金融化提供可靠的数据根基。
五、结论与展望
将碳配额从政策创设的潜在资产,系统性地转化为具有充分流动性和市场深度的金融资本,本质上是一项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载体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目标并非对既有环境政策工具的边际补充,而在于推动碳市场实现由以行政配置为主导的单一管理机制向复合型、战略性现代金融基础设施的根本性转型。本文的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碳资产金融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清、价值波动缺乏有效对冲工具、处置渠道不畅以及财会、税收等配套制度缺位等问题,并非相互独立的技术性问题。它们相互交织、彼此强化,共同构成了新兴绿色权益在融入传统金融体系时所面临的深层结构性梗阻,反映了环境权益在嵌入传统金融体系过程中所产生的深层制度摩擦。
破解这一系统性困局,无法依赖零敲碎打的政策修补或任何单一维度的创新。基于前文对国际经验的镜鉴与国内实践瓶颈的剖析,本文认为,有必要推动一场以顶层制度设计为引领、以市场化运作为支撑的整体性制度重构。具体而言,应协同推进以下四个关键维度。一是通过立法完善或司法实践明确碳资产的财产权属性及其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夯实碳资产金融化的法律根基;二是审慎发展碳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体系,完善价格发现与风险对冲机制,稳定市场参与者的中长期预期;三是建立统一、透明、高效的碳资产质押物处置平台与市场化退出机制,打通碳资本循环的关键环节;四是推动金融监管、财政、税收、会计准则等多领域政策的深度协同调整与系统衔接,扫除碳资产市场化运作的隐性障碍。唯有通过多支柱、协同化的制度赋能,方能系统性地为碳资产注入可预期、可交易且可执行的金融属性,使之真正从静态的“沉睡资产”转化为能够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激励技术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绿色转型的活跃“流动资本”,从而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夯实现代化、市场化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撑。
参考文献:
作者:
洪源,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政府债务管理;
齐旺盛,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
李巍,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物流与供应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
康健,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
备注:本文为亚洲开发银行技术援助项目(TA)-10221 PRC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本文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刊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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