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价是伴随着碳减排诉求而诞生的。在当前技术水平和发展模式下,绝大多数国家和企业的碳减排行为将产生显著正外部性:其碳减排行为将带来广泛的环境和社会利益,这些利益超出了减排主体的直接获益范围。碳减排的“搭便车问题”①严重影响了人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越来越真实且迫切的气候变化危机面前,有两条减少“搭便车现象”的路径可供各国决策者选择:一条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式碳减排,另一条是依靠价格信号的市场化碳减排。各国可以根据各自国情选择符合自身发展道路的减排政策组合。值得注意的是,高碳价国家并不总是高减排量国家。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 2022 年碳价为 50 加元 / 吨(265 元人民币 / 吨),该碳价远远超过所有发展中国家水平。但 2022 年加拿大碳排放同比上涨了 2.1%,只比 2005 年下降了 6.3% ②。这一数字与其签订《巴黎协定》后承诺的,到 2030 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2005 年的基础上减少 40%-45% 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为了审视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的努力程度,《巴黎协定》要求各缔约国要每五年更新一次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NDC 所涉范围极广,各国在 NDC 中披露其市场和行政以及各种减排政策对应的成本和成果。NDC 是《巴黎协定》规定的政府义务,但 NDC 要发挥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就需要企业、民间社会、学术界和民众在不同角度发挥作用。当前市场和行政减排政策并没有统一的成本与单位价格衡量体系,各国政府和学术界也没有创造这种体系的需求。然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后文简称 CBAM)改变了局面。
一、CBAM 的出台大大加速了广义碳定价的研究与应用
CBAM 是一种环境贸易政策,理论上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CBAM 旨在管理和调节国内高碳排放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在碳排放监管成本上的差异,即对不受监管的进口产品征收相当于国内碳监管水平的成本。实施 CBAM 的根本目标在于:在减少碳排放的同时,避免在面对外国的差异化减排力度政策时出现贸易劣势。欧盟自认为 CBAM 是一种支持“公平竞争”的政策,可以让进口厂商与国内厂商承担相同的成本和激励措施,避免企业将生产转移到国外气候监管更宽松的地区,然后反向出口回到监管更严格的地区。CBAM 的核心思想是防止与产业竞争力相关的碳排放“泄露”问题。欧盟声称,CBAM 让减排力度较低的国家赶上减排力度大的国家,促进(或强制)贸易伙伴之间的减排措施标齐。当前版本的欧盟 CBAM 政策计划对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等产品征收进口碳税,税额由原产国与欧盟碳价之间的差额决定。CBAM 一旦实施,其产生的碳关税也会成为欧盟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欧盟计划征收包括不可回收塑料税、数字税、碳边境税等多个税种,支持他们的经济复苏计划。包括“下一代欧盟计划”(Next Generation EU)和新冠疫情复苏计划等经济刺激计划,都需要包括 CBAM 在内的工具来筹集财政收入。
欧盟的“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激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根据《巴黎协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根据各自能力原则自愿减排。发达国家的碳定价工具从法理上和道德上都不应该约束历史排放极低的发展中国家,更遑论用穷国的钱补贴富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而且 CBAM 只承认由碳税和碳市场组成的“显性碳定价”,包括燃油税、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等“广义”碳减排行动及其成本都不能用于 CBAM 差额计算。包括俄罗斯、沙特在内的多个主要经济体在二十国集团(G20)、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等场合对这种单边碳定价政策表达了质疑和反对,CBAM 这种长臂管辖措施引起各国决策者对碳定价工具的重视,相关领域研究热度也在快速上升。
在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就 CBAM 是否符合世贸组织(WTO)规则和《巴黎协定》“共区原则”展开激烈博弈之时,部分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组织希望将 CBAM 抵消范围扩大化,进而引出了“广义碳定价”的研究和应用。例如,经合组织(OECD)2022 年提出同时包含隐性和显性碳定价的“有效碳定价”概念,试图将广义上各类碳减排措施用一种价格尺度进行盘点。OECD 声称,开展包含了各类碳减排政策工具的广义碳定价评估是避免 CBAM 争端的良好手段。
二、广义碳定价研究和应用的最新进展
广义碳定价是相对狭义碳定价而言的,其研究重点是如何将碳市场、碳税以外的减排政策成本价格化。目前国际学术界对广义碳定价的研究处在上升阶段。文献综述显示,SCI/SSCI 索引上关于“隐性碳定价”、“广义碳定价”或“有效碳定价”相关文章虽然数量较少,但近期发表频次在快速上升。最主要的评估报告是 OECD 自 2016 年起发布的有效碳定价评估报告。在这里,本文以能源领域降碳政策为例,对广义碳定价下的各类政策工具进行归类,结果见下表。
2021 年 8 月,OECD 在 G20 时 任 主 席 国 意大利的强力推动下,提出“OECD/G20 显性和隐性碳定价包容性框架”倡议。这是在 CBAM 的压力推动下,首次有国际组织推动政府间广义碳定价评估工作。但是,OECD 碳定价包容性倡议突破了《巴黎协定》中跟踪单一国家减排政策的全球盘点机制,意在用统一标准比较各国政策的等效性,为向低碳价国家施压提供对比依据。同时,由于欧盟力推 CBAM 只认可显性碳定价,OECD 的倡议就与欧盟显得并不合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反对下,G20 印尼周期(2022)里 OECD 停止继续宣传该倡议。
到 G20 印 度(2023) 周 期,OECD 吸 取 了碳定价包容性框架倡议中较为敏感的部分,只强调对各国政策开展盘点,不要求使用包括价格在内的手段进行政策力度比较,进而要求各国政策力度趋同,提出了立场相对软化的碳减排方法包容性论坛(IFCMA)。IFCMA 的模块一是减排政策国际盘点。模块一主要目的是建立包含各国主要气候变化减缓政策的数据库。主要工作内容是建立气候变化减缓政策的分类标准。模块一要求盘点过程与 OECD 已有的评估工具相衔接,将从能源消费税等价格政策入手,同步建立盘点标准和评估工具,非价格政策后续跟进,覆盖部门逐渐扩大。IFCMA 的模块二是减排政策有效性评估。模块二的主要工作是在尽可能保持统一标准和算法的前提下,为各国减排政策的预计效果提供可比方法。主要目的是非强制性地对各国减排贡献开展统一评估,并进一步探索衡量具体产品或行业单位碳排放的方法。主要依据是现有的科学文献、OECD 已经开展的评估工作和评估工具。
三、广义碳定价的发展展望和相关影响分析
虽然价格化减排政策在时间、空间和行业尺度上有明确标准,但衡量其减排效果仍具挑战。同时,非价格化的减排政策的政策执行标准相对松散,但减排量相对容易测度。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相对乏力的时代背景下,包括 G7 发达国家集团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严格的碳定价约束政策持观望态度。例如,G7 德国周期(2021)成立了“气候俱乐部”,在成立初期提出了相当高的碳定价政策期望,当前关注的重点包括支柱一减排政策盘点,以及支柱二工业脱碳。目前气候俱乐部各成员国在广义碳定价政策落地上达成一致还有相当距离,但对双支柱的研究一直在持续跟进。
与此同时,我国要加大力度对广义碳定价开展研究和政策储备。一是广义碳定价未来有可能成为我国应对欧盟 CBAM 的措施之一。欧盟 CBAM 涉及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目前对我国钢铁和铝产品出口成本影响相对较高。以钢铁行业为例,基于已出台的 CBAM 规则,考虑我国每年出口到欧盟的钢材产品量(2022 年为 389万吨)、出口到欧盟的钢材产品总金额(2022 年为64.4 亿美元)以及 EUETS 碳价等因素初步估算,我国钢铁行业出口成本将增加 4%-6%,大概每年需要向欧盟支付碳关税 2 至 4 亿美元。欧盟声称,在当前试运行期结束之后,可能还要推出扩大版的CBAM,将更多产品和更多间接排放纳入计算。如何计算间接排放,能否将更多减排成本纳入抵消范围,抵消价格如何测定,这些都是广义碳定价能够解答的关键问题。
二是广义碳定价在数据安全方面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无论 OECD 还是欧盟做法,最终都要求将别国高碳行业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全流程细节披露给对方,过程中存在数据安全隐患。在评价标准方面,CBAM 框架下的碳数据报送方法和标准是欧盟制定的,我国很难影响其决策过程,存在标准制定的黑箱问题。
三是积极开展广义碳定价研究有助于巩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只包含电力行业,如果其他行业企业向欧盟出口产品则需要缴纳 CBAM 碳差价,导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地位受损。在其他广义碳定价工具地位方面,我国已经针对大气、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物征收了环境保护税,对汽油等高碳产品实施了消费税等限制措施。这些涉碳税收政策并不被欧盟 CBAM 抵消条款认可。未来出口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可能选择到欧盟 CBAM 证书市场或者其他国家认可的碳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损害中国碳市场的市场地位,阻碍我国已经实施的广义碳定价工具实现应有的减排效果。
①搭便车问题(Free-rider problem)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指市场参与者在使用公共资源时,完全不愿负担其成本,或付出的金钱远少于实际应该支付的份额而产生的问题。
②加拿大政府,https://www.canada.ca/en/environment-climate-change/services/climate-change/pricing-pollution-how-it-will-work/carbon-pollution-pricing-federal-benchmark-information.html, 2022-11-22.
(作者李默洁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与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