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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y Tracker
Regulatory Policy

Policy tracker: central banks and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pril-July 2024)

央行与监管机构在推动金融体系支持气候目标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栏目旨在定期追踪全球主要经济体央行与监管机构的可持续金融及气候相关政策,展现政策发展脉络与趋势,把握全球政策前沿。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气候风险纳入核心原则[1]

关键词:巴塞尔框架;气候风险;核心原则


2024年4月25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了修订版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该“核心原则”即刻生效,成为巴塞尔框架遵循的最新原则。

BCBS在此轮对核心原则的修订中首次将气候风险纳入监管框架,以在全球气候变化与向净零社会的转型中确保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修订版核心原则指出,“气候变化导致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可能影响单个银行的安全与稳健,以及更广泛的对于银行体系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因此,“银行应理解气候相关风险因素会如何传导至不同的金融风险,意识到这些风险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跨度显现(这些时间跨度可能远大于银行传统的资金规划时间跨度),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降低这些风险”。此外,“监管机构也应在其对银行的监管中考虑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评估银行的气候风险管理流程,并要求银行提交用于评估气候相关金融风险重要性的相关信息”。

核心原则是对银行和银行体系进行稳健审慎监管的最低标准,对于全球银行体系与各类银行具有普适性,被全球的银行监管机构用以评估其监管框架的有效性。除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之外,核心原则的此轮修订还包括强化银行的公司治理流程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宏观审慎措施等。


[1] BIS.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EB/OL]. April 2024.

二、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2]

关键词:可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准则


2024年5月27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正式拉开序幕。中国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总体目标是,到2027 年,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相继出台;到2030 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此前发布的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SR S1),体现了国际化特色;另一方面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中国实际作出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例如,IFSR S1以投资者为导向,采用“单一重要性”原则,聚焦于财务重要性,即环境和社会因素对于企业财务表现的影响。征求意见稿则与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一样,采用了“双重重要性”原则,既考虑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是否对企业造成重要的当期或预期财务影响,又兼顾企业活动是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双重重要性”原则相比“单一重要性”原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更加符合中国的监管需要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信息需求[3]。征求意见稿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雄心,有利于推动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意识、能力与行动,以更好应对未来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挑战并抓住相关机遇。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按规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企业。综合考虑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该准则的施行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在准则发布后的初期阶段,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愿执行,待各方面条件相对成熟以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范围、缓释措施、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具体衔接规定等作出针对性安排。


[2] 中国财政部. 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4〕17号).2024年5月.

[3] 黄世忠,叶丰滢,王鹏程,等.中国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制定的策略选择[J].财会月刊,2023,44(11):3-7.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3.11.001.

三、香港金管局发布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4][5]

关键词: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共同分类目录


2024年5月3日,香港金融监管局(简称“金管局”)正式发布了香港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简称“香港分类目录”),这标志着香港有了自己的绿色分类框架。该目录为香港金融机构对绿色资产进行贴标、披露绿色资产规模和环境效益、评估金融机构的绿色表现提供了依据,有助于防范洗绿风险,促进绿色资金的跨境流动,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绿色金融中心的地位。

目前版本的香港分类目录涵盖四个行业(即发电、交通运输、建筑、污水与废物的处理)下12项经济活动。在目录的编制过程中,香港便致力于建立一套能够与市场上的主流分类目录接轨的目录,包括与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发布的共同分类目录(简称“CGT”)、中国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简称“中国绿色分类目录”),以及欧盟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简称“欧盟绿色分类目录”)保持兼容和互通。其中,12项活动中的11项活动都与CGT中的活动保持高度一致,水路交通活动则采纳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分类标准。

香港分类目录每一项活动在展示时都与香港标准行业分类(HSIC)对应,并与CGT、中国绿色债券目录、欧盟绿色分类目录所涵盖的行业相对应,便利使用者确定某项活动是否为上述各分类目录所涵盖。在界定何谓绿色方面,香港分类目录参照包括CGT在内的全球主流绿色分类目录的做法,并采纳相关绿色指标和技术标准。

现阶段,香港分类目录是供金融市场自愿采纳的分类标准。金管局也在咨询文件中介绍了目录的用途。第一,目录可以为绿色债券贴标;第二,目录可以成为绿色贷款的分类依据;第三,目录也将便于可持续信息披露。



[4] 香港金管局. 新闻稿香港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2024年5月.

[5] 本条节选自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委员会发布的“香港借鉴中欧《共同分类目录》出台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撰稿人张静依。原文链接:http://www.greenfinance.org.cn/displaynews.php?cid=21&id=4298

四、欧洲央行发布第二轮气候相关披露报告[6]

关键词:央行气候相关披露;资产组合碳足迹;气候风险暴露;气候相关治理


2024年6月,欧洲央行(ECB)发布了第二轮气候相关披露,包括资产组合碳足迹、气候风险暴露、气候相关治理,并宣布接下来将制定减排的中期目标。

据ECB此次发布的两份报告显示,欧元区央行持有的企业部门资产相关排放持续下降,2022年的加权平均碳强度同比下降31%,2018-2022年累计下降50%。这主要得益于证券发行人的减排行动,另有20%的排放下降是因为欧元区央行在再投资(reinvestments)中向气候表现更好的发行人倾斜。

此次披露的其中一份报告内容是针对为货币政策目的而持有的欧元系统资产和欧洲央行外汇储备,对于该类资产,此轮披露扩大了披露范围。之前第一轮披露只包括了欧元区央行出于货币政策目的所持有的企业部门资产,这次还包括了APP(资产购买计划)和PEPP(疫情紧急购买计划)中的公共部门资产与担保债券,以及外汇储备。

另一份报告内容是针对非货币政策目的持有的资产,该类资产主要包括ECB员工的养老基金投资以及自有基金。该养老基金的企业部门投资目前都与“欧盟巴黎目标一致基准”(EU Paris-aligned Benchmarks)保持一致,其相关排放在2023年同比下降50%。ECB自有基金组合中的绿色债券占比则从2022年13%上升至2023年20%,计划2024年提升至25%。

央行进行气候信息披露并“绿色化”其资产组合,一方面可以释放政策信号,提升私人与公共部门的气候转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对证券发行人进行气候表现评估并将资产组合向气候表现较好的发行人倾斜,央行可以为私人部门提供直接的气候转型动力。


[6] ECB. Eurosystem and ECB portfolios steadily decarbonising,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show[EB/OL].June 2024.

五、美联储发布气候情景分析试点报告,揭示六大银行在气候风险管理中的挑战[7]

关键词:气候风险;情景分析;压力测试


2024年5月,美联储发布了2023年启动的气候情景分析(Climate Scenario Analysis)试点项目总结报告。该报告汇集了美国银行、花旗集团、高盛集团、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和富国银行六家大型银行在气候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通过物理风险模块和转型风险模块,模拟不同气候情景下的经济影响,旨在提高大型银行和监管机构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能力。项目不涉及对银行资本或监管影响的评估。

报告指出,对气候变化金融影响的复杂性评估面临“数据缺口和建模挑战”,同时气候风险具有随时间变化的不确定性,这使得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在气候情景分析过程中,参与银行依据自身商业模式、风险观念、数据获取能力以及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参与气候情景分析的经验,采用了多样化的方法来构建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情景,并将其转化为气候调整后的信用风险参数估计值。报告强调,大多数参与银行依赖现有的信用风险模型来预测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对其投资组合的潜在影响,并假设模型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历史关系将在气候和经济结构变化中持续有效。同时,报告也指出了保险在减轻气候变化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建议密切关注保险行业的相关动态。

美联储表示,将继续深化对气候风险的认识,并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通过前瞻性的分析和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减轻气候变化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7] Federal Reserve Board. Federal Reserve Board releases summary of the exploratory pilot Climate Scenario Analysis (CSA) exercise that it conducted with six of the nation’s largest banks [EB/OL]. May 2024.

六、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最终版“反洗绿”规则指引[8]

关键词:反洗绿规则;可持续披露;可持续标签


2024年4月23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最终版《“反洗绿”规则指引》(5月31日起生效),此前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稿。随着消费者对于可持续金融产品的兴趣持续提升,该指引旨在确保可持续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从而帮助消费者做出知情决定,同时支持英国可持续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竞争力。

“反洗绿”规则是FCA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可持续披露要求(SDR)与投资标签规则有关一揽子措施的组成部分。措施明确要求金融公司做出的其产品与服务的可持续相关声明必须是公正、清晰和没有误导性的,该指引则是帮助金融公司理解如何遵循“反洗绿”规则。

FCA同时提议,将可持续披露要求(SDR)从资产经理(asset managers)扩大到投资组合经理(portfolio managers),并向利益相关方征询意见。相关具体披露要求包括1)金融产品标签应帮助消费者了解资金的具体用途,2)命名与营销要求,例如仅在有充分证据时,金融产品才能被描述为对环境和(或)社会有积极影响。


[8] UK FCA. FCA confirms anti-greenwashing guidance and proposes extending sustainability framework[EB/OL].April 2024.

七、日本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可持续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9]

关键词:可持续信息披露;气候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2024年3月29日,日本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简称SSBJ)应日本金融厅的要求发布了关于可持续披露的三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可持续披露通用准则应用(征求意见稿)》、《可持续披露主题准则第1号——一般披露(征求意见稿)》以及《可持续披露主题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这三份文件将成为东京“主要”市场上市公司(与国际和机构投资者互动的公司)的强制性标准,提升日本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SSBJ在全面采纳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简称ISSB)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日本特色要求,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指导。与ISSB准则相比,SSBJ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简称IFRS S1)的内容拆分为两个准则,其中,《可持续披露通用准则应用(征求意见稿)》涵盖了IFRS S1中除“核心内容”章节以外的要求,而《可持续披露主题准则第1号——一般披露(征求意见稿)》则专门涵盖了IFRS S1中“核心内容”章节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SSBJ在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增加了适用于日本本土企业的特定要求,充分体现出对当地商业环境的适应性。草案考虑了“特定管辖权”的情况,例如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报告与财务报表不同期的信息,以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与此同时,东京证券交易所和日本金融厅也在推动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普及。东京证券交易所已修订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主要板块上市公司提供符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标准的信息。日本金融厅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纳入可持续相关信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日本在可持续信息披露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是亚洲主要经济体中推行可持续信息强制报告制度的最新举措。


[9] Green Central Banking. Japan launches consultation on ISSB-based disclosure standards [EB/OL]. April 2024.

八、印度央行扩大绿色主权债的合格外国投资者范围[10]

关键词:绿色主权债;外国投资者


2024年4月5日,印度央行(RBI)在其发展与监管政策声明中宣布,为了促进更广泛的非居民投资者参与其绿色主权债市场,决定将其国际金融服务中心(IFSC)内的合格外国投资者也纳入合格投资者范畴。IFSC是印度在金融服务方面设立的经济特区,旨在为外国投资者更便利地参与印度金融市场提供有利环境。

此前,印度政府于2022年发布了绿色主权债框架,计划于2023-2024年度发行共计1600亿卢比(约19.3亿美元)的绿色主权债,募集资金用于光伏、风电、小型水电以及其他有助于降低印度经济碳强度的公共部门项目。此前,仅有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和交易印度政府发行的绿色主权债。此次对于绿色主权债合格外国投资者的扩容有利于吸引更多资金支持印度境内的绿色可持续项目、弥合印度的气候资金缺口。


[10] Reserve Bank of India. Statement on Developmental and Regulatory Policies[EB/OL]. April 2024.

       (政策追踪 执笔人:邵丹青  张静依  赵 越)



本期政策追踪原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八期。

本文版权为北大国发院以及宏观与绿色金融实验室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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