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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Disclosure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2021-202206)

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一方面是为了防范“洗绿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应激励约束政策的基础。

随着气候信息越来越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气候信息披露逐渐从自愿走向强制,披露标准也从多元走向统一。2017年6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牵头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要素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该框架如今已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参考TCFD框架进行气候信息披露上升为强制性披露要求。也正是在气候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全球监管者重视的背景下,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于2021年11月召开的COP26大会上宣布成立,该机构隶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基金会(IFRS Foundation),旨在建立起可比性、兼容性、一致性高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和气候信息披露标准。作为全球最大的证券市场,美国证监会(SEC)对气候信息披露的规定也将对全球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报告试点工作

关键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碳核算;试点

继202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后,2021年9月,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操作手册(试行)》和《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组织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部分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试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其中,《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投融资业务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二氧化碳减排的核算和报告。该文件同时明确,在数据可获得且碳排放量显著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将其运行和活动带来的显著的间接碳排放(如交通、使用的产品、与使用的产品相联系的碳排放、大型活动等)纳入核算。

此次人民银行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试点和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有利于探索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方法学并进行全国推广,从而为金融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披露

2022年3月22日,国际财务报告理事会(IFRS Foundation)下属的国际可持续性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1]。该意见稿吸收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并纳入了基于可持续核算准则委员会(SASB)行业分类准则形成的各行业指标,旨在为全球市场提供更加可比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标准,供金融市场就报告主体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及其管理情况做出评价。

ISSB的征求意见稿整合了多个国际可持续机构所制定的框架和准则,其中,TCFD的建议是其主要参考来源和核心框架。但ISSB的意见稿和TCFD的建议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ISSB也就具体异同比较专门发布了文件[2]。例如,ISSB要求实体企业披露所有的范围一、二和三排放,但TCFD只要求披露范围1和2的排放,仅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范围三的披露。

过去,ISSB的姊妹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IFRS)对我国乃至全球的会计准则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IFRS的国际影响力以及近期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对ISSB工作的积极表态,预期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也将参照ISSB的准则制定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和气候信息披露准则。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气候信息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财务信息披露

202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气候信息披露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简称“SEC草案”)[3]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截止至2022年5月20日。SEC草案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以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对上市公司在气候风险相关的概念、战略、治理、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上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若SEC草案在2022年12月生效,则在美上市公司中的大型加速申报人[4]最早在2023财年便须执行相关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值得注意的是,SEC草案强调了气候风险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要求注册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气候相关的财务报表指标(包括财务影响指标、支出指标、财务估计和假设等)。

与ISSB的气候信息披露草案类似,SEC草案也遵循了TCFD的披露框架,体现了现阶段国际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发展中的趋同性。与TCFD和ISSB的披露要求不同的是,SEC草案是首个明确对企业会计信息有披露要求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这将对在美上市企业的会计披露以及未来会计制度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 The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March,2022),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https://www.ifrs.org/projects/work-plan/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exposure-draft-and-comment-letters/

[2] The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March,2022), Comparison [Draft]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with the TCFD Recommendationshttps://www.ifrs.org/content/dam/ifrs/project/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comparison-draft-ifrs-s2-climate-related-disclosures-with-the-tcfd-recommendations.pdf

[3]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March 2022),The Enhance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for Investors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46

[4] SEC将信息披露主体划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小型报告企业(SRC)。其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应于2023财年披露,加速申报人和非加速申报人应于2024财年披露,小型报告企业应于2025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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