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是全球采用最广泛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设立,距今成立已超过20年。其开发的《企业核算与披露标准》帮助企业核算并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并跟踪其减排目标的进展。目前,GHGP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也是全球主要披露准则如全球可持续披露准则(ISSB)和金融碳核算联盟(PCAF)的默认核算方法。预计逾100,000 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将在ISSB 标准框架下采用GHGP 进行报告。
自2022年起,GHGP启动了自发布以来全球最大规模的更新工作。此次全球更新的重点将围绕企业标准、范围二标准、范围三标准以及行动与市场工具四个议题进行。与此同时,GHGP正在主动嵌入更广泛的标准体系。2025年,GHGP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宣布启动合作伙伴关系,开始推动全球温室气体核算标准的统一,提高国际报告框架的透明度与可信度[1]。
GHGP的相关更新将深刻影响全球报告主体的一系列披露活动,进而影响到企业管理和财务表现。中国财政部在2025年12月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中明确提到:“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发布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的领域,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作为核算依据。”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GHGP本次更新的主要内容、进展和潜在影响,以帮助读者及时了解国际标准最新动态,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国内外政策监管要求,主动把握市场趋势提升管理能力,并为政策与市场衔接和国内外标准协同提供参考。
二、主要更新内容
过去二十年,伴随气候议题的不断演进,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也在持续更新。为确保《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中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标准能够有效为企业提供严谨、可信的核算基础,助力其衡量、规划并追踪在实现科学碳目标和净零排放方面的进展,GHGP自2022年起广泛征集全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明确了标准更新的重点与方向,涵盖企业标准、范围二、范围三以及相关行动与市场工具。
本轮更新不仅涉及方法学的调整,更体现为对治理架构、独立性与全球一致性的系统性重塑,标志着GHGP从“技术工具”向“全球公共基础设施”的转型。为在战略层面突出这一变化,GHGP明确其使命为:开发最可靠、可获取且广泛适用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并推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采纳;其愿景是:通过覆盖公共与私营部门的核算体系,加速实现与气候科学相一致的全球温控目标。下文将对治理架构、企业标准、范围二、范围三以及行动与市场工具这五个领域的修订方向进行概括性介绍。
治理架构调整:分层治理
在治理架构方面,GHGP从以技术专家协作为主导的协调机制,转向具备明确权责分工与制度约束的“准国际标准制定体系”[2]。这一制度性重构不仅提升了GHGP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规范供给能力,也为其在不同司法辖区与市场机制中的嵌入提供了更具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调整后的架构引入分层治理逻辑,将战略决策、标准裁决与技术供给加以制度性区分:由联合发起机构(WRI与WBCSD)承担总体监督与制度托底职能,指导委员会(SC)负责战略方向与程序规则的确立,独立标准委员会(ISB)集中行使标准审批权,技术工作组(TWG)则提供议题导向的专业支撑,秘书处作为执行中枢实现跨层级协调。在此基础上,捐助方委员会(DC)以非决策性渠道嵌入长期战略反馈,形成“监督—决策—执行—输入”相互嵌套的治理闭环(图1)。
图1:调整后的分层治理架构
来源: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Scope 2 and Electricity-Sector Consequential Methods Public Consultation Resources – Webinar Slide Deck
2. 企业标准的结构性变革:组织边界的重构
更新的《GHGP企业标准》将对组织边界的设定逻辑进行深层调整,其核心目标在于解决现行标准中因多路径选择而导致缺乏可比性的问题。现行标准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控制权法(包括运营控制法和财务控制法)或股权比例法来确定组织边界,之后核算并报告合并后的温室气体数据。更新的标准对采用的合并方法和完整性提出修改:
首先,由于采用“股权比例法”的企业比例极低(约2%),修订提案倾向于取消该方法,将未纳入控制范围的投资排放统一纳入范围三第15类(投资)进行报告[3]。这一调整有助于简化核算路径,并提高企业间数据的一致性。
其次,修订方向倾向于将控制权法中的“财务控制法”确立为优先方法,与财务会计准则更加一致。根据讨论稿,企业需采用与其合并财务报表一致的合并范围(如依据IFRS或U.S. GAAP),凡纳入财务合并范围的实体,其排放需100%计入范围一和范围二。这一“与财务报表同构”的原则,被认为能够显著提升排放数据的可审计性与一致性。
最后,在完整性要求方面,原有企业标准虽然提及设定阈值的可能性和局限性,但并未强制要求最低排放核算阈值,赋予了企业较大的灵活性。而修订草案有望引入更为严格的定量核算阈值(Justifiable Exclusions)。对于范围一与范围二,允许剔除的排放占总排放比例为1%;对于范围三,则该比例不能超过5%(即覆盖至少95%的价值链排放)。
3. 范围二标准的精细化演进:从年度平衡到时空匹配
在范围二(购入能源间接排放)领域,本轮更新的核心变化可以概括为从“按年度核算排放”迈向“电力系统物理一致性”,目的是缩小“账面零排放”与“真实系统减排”之间的差距。
在方法学层面,位置法(Location-based)[4]与市场法(Market-based)[5]均将得到精度提升。前者将引入分级排放因子体系,优先采用高时空分辨率数据;后者则以小时级匹配(Hourly Matching)作为零排放声明的必要条件,并对标准供电服务(Standard Supply Service)制定统一规则,以避免重复计算。相对而言,市场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都有所体现。
在时间维度上,修订提案引入“小时级匹配”原则,即企业若声明使用零碳电力,其所对应的能源属性必须在同一小时内与实际用电相匹配。小时级匹配机制将促使企业关注用电需求和可再生能源供给的时间差异,并间接推动储能与需求响应等灵活性资源的发展。考虑到数据可得性差异,草案允许企业通过负荷曲线方法,将低频数据转化为小时级估算序列,从而实现过渡性应用。
在空间维度上,修订强调能源属性凭证(EACs)必须满足“可输送性”(Deliverability)要求,即发电资源需与用电地点处于同一电网或具备物理互联关系。这一规定旨在限制跨区域“证书套利”,确保外购绿色电力的零碳声明具备物理基础。欧盟CBAM等绿色标准、法案中的类似要求,体现了收紧企业声明与实际减排差距的国际趋势。
在实施层面,修订提案设置了多项过渡安排以缓解企业合规压力。其中包括对既有长期合同的保护条款(legacy contracts),确保其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对低用电量主体设定豁免阈值;以及通过分阶段实施,为数据提供方与电力市场基础设施预留调整时间。这种渐进式推进路径,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对现实可行性的审慎考量。
4. 范围三标准的扩展:对价值链排放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总体而言,范围三更新对于企业的排放责任要求在逐步扩展,并要求企业充分考虑其价值链的排放影响。
1)引入数据质量分层体系
本轮更新引入了数据质量分层框架,截至2026年3月,该分层框架的具体分类方法仍在讨论中。目前讨论的分级方式包括引入实测数据(Measured)、基于特定排放因子的特定数据(Specific)、基于支出(Spend-based)和未分类(Unclassified)等[6]。企业需按照不同的数据来源分类对范围三排放的数据质量进行披露,以推动数据质量的持续提升。其中,实测数据层级的引入,为企业碳排放数据的获取设定了更高标准。
2)扩展核算边界
本轮修订对范围三各类别的核算边界进行了扩展,并将部分原本“可选”的排放源调整为“必须”核算,显著扩大了核算覆盖范围。例如,类别3燃料能源由 “电力”扩展为“能源”,以覆盖蒸汽、供热、供冷等更广泛的能源类型[7],从而确保与范围三核算边界保持一致。在类别4和类别9中,所有涉及燃料/能源的活动需统一采用全生命周期排放因子(WTW)[8],而不再仅计算燃料上游排放(WTT)或车辆直接排放(TTW)[9]。调整后排放总量或可增加10%—25%,对高度依赖汽柴油运输的企业影响尤为显著。下表总结了边界调整的主要变化。
来源:基于 GHGP 标准制定与治理资料库(Standards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Repository)的范围三相关讨论材料整理而成
3)强化类别15投融资排放,被投企业范围三排放纳入强制核算范围
本次修订显著强化了类别15在非金融机构中的适用性,明确要求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企业,只要有投资活动,均需要披露被投企业(如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基金等)的碳排放。本轮修订还首次将被投企业的范围三排放也纳入强制核算范围[10]。这些变化将显著提高类别15核算的复杂性与成本,对数据获取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涉及中小企业或跨境投资标的时,企业可能面临数据缺失或不完整的挑战。
目前类别15共包括11个子类别,将保险、承销/发行、大宗商品等移至类别16[11],使类别15专注于投融资排放。因此,企业须重新梳理原类别15的报告范围。
此外,本次修订对股权投资的排放归属方法(即PCAF方法学中的归属因子)进行了更新。其分母原来仅考虑股权,现调整为股权与债权总额。该项变化将与PCAF标准保持一致,并实现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责任均摊,提高不同资本结构下的可比性。
5. 新增类别:类别16促成排放
新增“类别16:促成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的目的在于,随着金融服务、平台经济和中介型商业模式在价值链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核算类别,用以识别和规范这类虽然不直接控制排放源但通过经济活动可显著影响排放的活动。
“促成排放”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三方活动、产品或排放源:(a)由报告企业的服务、产品或基础设施所促成、发起或影响;(b)报告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均不拥有或直接运营该活动;(c)报告企业从该活动中获得具有交易记录的经济价值。目前类别16预计包含8个子类别,部分子类别是否要纳入还在讨论中,除第16.5子类别:燃料和/或能源分销外,其他子类别均为可选项[12]。
该类别的引入为此前缺乏统一方法学的“促成排放”提供了核算与披露指引,金融机构可参考PCAF中关于促成排放(Part B)及保险(Part C)的相关标准[13]。这些促成方提供并销售的服务(如经纪、代理、电商平台等),虽然通常直接带来收益,并对相关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但在现有范围三分类中,并未被清晰界定或归类为价值链活动。例如,一家经纪公司促成了一笔化石燃料的交易,其佣金完全基于该交易,但在现行标准下,并没有机制要求其对所“促成”的相关排放进行核算。这种情况可能削弱范围三清单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而这两者正是温室气体核算与披露的核心原则——“确保披露的排放清单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14]。类别16的引进预计将对油气分销商、电商、银行、券商、保险等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6. 行动与市场工具(AMI):为企业气候行动提供多报表报告框架
2026年3月,GHGP发布了《行动与市场工具第一阶段白皮书》[15]。行动与市场工具的目的在于推动温室气体的披露更贴近实际脱碳进程,将企业的贡献显性化,激励企业采取更多样的气候行动,开发更低碳的产品及业务。
行动与市场工具探讨将企业在范围一、二、三减排以外的气候行动反映在温室气体核算与披露中,例如企业采购的低碳材料、在价值链上开展的减排行动等。白皮书建议未来以“多报表报告模式”(如图2)进行披露,在基于范围一、二、三核算清单基础上,考虑增加三类报表:
●基于市场的温室气体核算:拟将现有范围二市场法扩展至范围一和范围三,全面涵盖企业通过市场工具进行的低碳采购与合同安排。例如低碳材料(绿色钢铁、水泥、化工品低碳证书等)或可持续航空燃料(SAF)证书等具备绿色属性的商品或凭证,该项清单将基于合同追溯性,采用归因性核算方法(Attributional Accounting)[16]。
●温室气体影响报表:量化企业行动更广泛的影响,例如企业在其价值链内实施的减排项目,拟设子类别,还会考虑诸如行业关联影响、全球影响、已售产品的影响(如产品使用避免的排放)。采用后果性核算方法(Consequential Accounting)[17],衡量企业行动相较于基准情景对整体排放水平的影响。
●非温室气体指标:非温室气体排放但可反映企业脱碳行动进展的关键绩效指标(KPI),例如低碳技术和产品占比(如汽车制造商的电动车占比、钢铁企业的绿色钢材销售比例),以及相关财务指标(如可再生能源投资)等。
图 2:温室气体核算公开报告
来源: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ctions and Market Instruments: Phase 1 Progress Update White Paper
行动与市场工具期望对企业采取的气候措施做出更清晰的界定,以更严格的质量要求来抑制“漂绿”现象。例如,温室气体影响报表中披露企业减排项目需要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包括额外性、可信基准线、永久性、泄露控制、唯一签发与声明等。
三、预计影响
本轮GHGP的系统性更新标志着其从“核算方法优化”走向“企业碳责任边界重构”,将对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决策部门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标准向财务报表同构的收敛,将排放核算深度嵌入企业财务与治理体系,叠加范围三对价值链95%覆盖率及投融资排放的强化要求,使企业碳责任由运营控制边界进一步外延至供应链上下游的经济影响边界,显著提升数据整合与披露复杂性;另一方面,范围二标准从年度核算向“时空匹配”的演进,与行动市场工具组的多报表报告框架形成联动,共同推动企业从“基于平均因子”的核算逻辑转向更具物理真实性与系统一致性的排放计量框架。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物流及供应链密集型企业,可能因核算边界扩展与WTW因子应用而面临排放量“结构性上升”与数据管理压力;而平台型企业及金融机构,则因“促成排放”的引入,其责任边界由直接与投融资活动进一步延伸至业务活动所驱动的间接影响。总体而言,上述协同更新,将推动企业由披露导向的碳核算转向以数据质量、物理一致性与价值链管理为核心的碳治理体系,并在短期内提高合规与转型成本的同时,重塑企业在全球低碳竞争格局中的能力基础。
对金融机构而言,本次更新会带来一定挑战。类别15的标准更新从投融资排放的覆盖比例、资产类型和被投企业的范围三排放三个方面拓展了核算边界。对于持有多元化投资组合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及跨境资产与中小企业客户,这将显著提高数据获取难度。对于投资于高碳行业的金融机构,调整后将面临排放量上升。此外,归属因子方法的调整(同时考虑股权与债权)也将改变金融机构排放分摊结果,进而影响其资产组合的碳强度评估与风险定价。而新增的类别16“促成排放”将承销、发行、保险等表外或服务类业务纳入核算范围,意味着金融机构的排放责任从“资产负债表内”进一步延伸至“业务活动层面”,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也将更为紧密。
从政策与市场衔接角度看,本次标准更新将对中国本土机制形成外部压力与内生动力。一方面,随着GHGP进一步与国际主流披露框架协同,中国企业在参与跨境融资、供应链合作及国际市场竞争时,需满足更高一致性的核算与披露要求;另一方面,这也将倒逼国内绿电市场、绿证体系、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核算方法学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并提升因子库数据透明度与具有环境属性的市场工具的可信度。
总体而言,GHGP标准的更新,将推动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以合规为目的的披露迈向基于物理减排与数据真实性的精细化管理。短期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数据系统改造、采购策略调整及内部治理升级等多重挑战;但从长期看,这一转型有助于提升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标国际的碳管理能力,以及与关键供应商、客户及商业合作伙伴的协同管理能力,并在全球低碳转型进程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随着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提升、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中国相关部门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GHGP等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共建全球披露基础设施。
注释:
参考文献:
作者:
张文佺 钟斯琪 苏亭 李晓真 世界资源研究所
本文载于北大国发院《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刊第十四期(完整版季刊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本文版权为作者、北大国发院以及宏观与绿色金融实验室所有。侵权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