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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tainable Finance Standards(2021-202206)

可持续金融标准是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基础,旨在明确哪些项目或主体属于可持续金融的支持范畴。清晰的可持续金融标准一方面可以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从而撬动社会资本为绿色低碳等可持续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用相对低成本的可持续金融资金支持“不可持续”活动的“洗绿风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可持续金融标准,其中欧盟可持续金融标准和中国绿色金融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同时,为了推动可持续资金的跨境流动、促进全球可持续金融市场的发展,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在推进可持续金融标准的一致化。



中国人民银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并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

关键词:绿债目录;行业标准;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强制性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实现了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的“国内统一、国际趋同”。新版目录在2015年版本基础上有两方面主要的改进:首先,随着我国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持续更新,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相继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已不能适应市场的最新需求,且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阻碍了绿债市场发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是我国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的重要突破,为相关市场主体发行或投资绿色债券提供了更大便利。其次,由于煤炭等化石能源项目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因此《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四级分类上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以使我国绿色债券标准更加规范、严格,实现与国际主流标准的一致化。

此外,考虑到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对现阶段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转型金融标准,以更好地支持化石能源等高碳行业的有序转型。

2021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首批绿色金融行业标准,即《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和《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这两项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填补了绿色金融领域行业标准的空白,为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创设和推广环境权益融资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标准支撑。其中,《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地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助力金融机构识别、量化、管理环境相关金融风险,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则明确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实施主体、融资标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等总体要求,提出了三种典型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实施流程,包括环境权益回购、借贷和抵质押贷款,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了指引。




马来西亚央行发布气候相关分类法

关键词:指导原则;气候支持活动;转型活动;关注活动;自愿性

2021年4月,马来西亚央行发布了《气候变化和基于原则的分类法》(Climate Change and Principle-based Taxonomy)。该分类法规定了四项指导原则——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对环境无重大损害、为转型采取补救措施。前两个原则针对项目活动,后两个原则针对企业主体。基于这四项原则,该分类法将经济活动划分为三类:气候支持(climate supporting)活动、转型(transitioning)活动以及关注(watchlist)活动。

该分类法属于基于原则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同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针对每项原则给出了判断活动类型的示例。金融机构可自愿参考该分类法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日本金融厅发布《气候转型金融基本指南》

关键词:转型路径;转型金融标签;关键行业;自愿性

2021年5月,日本金融厅发布《气候转型金融基本指南》,聚焦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的转型路径,以及确保转型金融标签的可信度。该指南旨在与《巴黎协定》目标以及 ICMA 的《气候转型融资手册》保持一致,在 ICMA 的四个披露要素框架下提出了具体要求。只要满足这四个要素及其他相关要求,特定资金用途融资工具和一般公司目的融资工具都可以被标记为“转型”。

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在制定关键行业的2050碳中和路线图,作为该指南的附件,为转型金融标签的判断提供参考。关键行业包括钢铁、化学品、电力、天然气、石油、水泥和造纸等。该指南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东盟央行联盟发布东盟可持续金融目录

关键词:转型因素;基本框架;附加标准;自愿性

2021年11月,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央行联盟发布了第一版《东盟可持续金融目录》(ASEAN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并公开征询意见。该版目录主要针对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同时也考虑了转型因素。该目录包括基本框架(Foundation Framework)和附加标准(Plus Standard)两部分,基本框架是适用于评价所有行业的定性框架,附加标准将包含针对重点行业的具体量化指标,目前尚未开发完毕。该目录不具有强制性,东盟成员国可自愿使用或参考。




欧盟委员会更新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

关键词:6个环境目标;核能与天然气;转型活动;非强制性

2021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第一份气候授权法案(Climate Delegated Act),针对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EU Taxonomy)六大环境目标中的“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了相应的可持续经济活动目录及技术筛选标准。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了《补充气候授权法案》,提出在严格条件下,将特定的核能与天然气活动纳入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的活动清单。该法案将提交欧洲议会审议,一旦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该法案遭到奥地利、卢森堡等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强烈反对。有反对意见认为,纳入天然气活动违背了EU Taxonomy的环境目标,纳入核电则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2022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第二份气候授权法案,提供了针对另外四个环境目标[1]的可持续金融活动目录及技术筛选标准,同时对之前的部分目录内容进行了修订。

EU Taxonomy是目前全球范围内较为先进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对于欧盟之外地区进行可持续金融相关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关于转型活动(transitional activity)的界定对于其他经济体制定转型金融标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当前版本的EU Taxonomy包括5个部门[2]的28项针对“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转型活动,其判定是否对减缓气候变化有实质性贡献的技术筛选标准为碳强度、能效和(或)转型路径。除了“实质性贡献”,转型活动与EU Taxonomy中的其他可持续活动一样需满足“无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原则和“最低社会保障”(Minimum Social Safeguards)原则。

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是非强制性的,但是欧盟成员国内的大型企业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使用或参考EU Taxonomy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例如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或进行相关披露时应遵循该目录的相关规定。




南非财政部发布绿色金融分类目录

关键词:绿色金融分类目录;转型活动目录;自愿性

2022年4月,南非财政部发布南非首个全国性绿色金融分类目录(Green Finance Taxonomy)。该目录参考EU Taxonomy的六大环境目标,当前版本涵盖“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大目标,并计划在未来涵盖其他四个环境目标;同时参考遵循了“无重大损害”原则和“最低社会保障”原则。该目录不具有强制性,市场参与者可在各类金融工具中自愿参考使用。

该目录作为南非可持续金融标准工作的第一阶段成果,尚未包括转型活动。南非财政部计划在未来对该目录进行扩展、编制转型活动目录,并已启动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

关键词:中国;欧盟;IPSF;减缓气候变化;自愿性

2022年6月,由中欧等经济体共同发起的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作为IPSF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的共同主席联合牵头该项工作。与2021年11月COP26期间发布的初版相比,《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采纳了很多公开征求的市场反馈意见,完善了初版的活动,并增补了17项由中欧专家评估确认的经济活动。新增内容包括了对建筑业和制造业实现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至此,《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一共包含了中欧绿色与可持续分类目录共同认可的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

《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国际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的可比性和兼容性,降低可持续资金跨境流动成本,增强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IPSF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主席马骏表示,工作组和专家组将继续完善方法学,逐步扩大《共同分类目录》覆盖的经济活动和环境目标,加强与各国(地区)可持续金融标准制定者的沟通,探索进一步提升国际可持续金融标准兼容性的路径,鼓励市场主体在发行绿色与可持续金融产品时自愿使用或参考该目录。


 

[1] 水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转型;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2] 制造,交通,能源,建筑和房地产,信息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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